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韦红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桂0681执885号
判决日期:2021-09-09
法院:东兴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韦红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桂0681民初28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了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9302.38元并支付利息,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465元、保全费472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时报告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在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保险收益、理财产品等方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调查,也找寻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穷尽手段找寻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本案债权尚未实现,现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吴祖环
审判员简钱舟
审判员何远娴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庞庆康
书记员庞玉亭
判决日期
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