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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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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三维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来宾市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桂1323民初459号         判决日期:2021-09-09         法院:武宣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三维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来宾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来宾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联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震,被告联通 来宾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荣军到庭参加诉讼,中国联通公司的法定代理人王晓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三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宽带投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宽带网络投资合作框架协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将该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宽带网络投资合作框架协议》;2.判决被告自实际使用开始至合同解除之日支付宽带产生的租金63562.75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因与被告的合作合同而投入的损失175171.2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联通来宾分公司签订了《宽带投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合同约定一起合作开发来宾市凤凰镇农贸市场和八一街道的4个小区(文林、西一区、铁合金、三合)的宽带建设。由原告投资建设,竣工之后由被告组织验收,被告按照实际租用的用户数量把租金支付给原告。后双方把合作的范围扩大到武宣县地有村、忻城县的3个小区(聚福新城、薰衣草、光明)。以上宽带点的施工由原告隐名股东莫瑞楼(股份挂在股东黄莉莉名下)兼总经理负责施工,至2019年5月份原告将上述的各个宽带点建设施工完毕,根据莫瑞楼的统计,共计建设宽带端口4048个。其中武宣县地有村的宽带端口数为704个。基于双方原来签订的合作合同约定:在原告完工之后,由被告联通来宾分公司验收,而其一直没有组织人员进行验收。被告联通来宾分公司从2019年5月实际投入使用,所获得的租金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给原告,并且也未告知原告实际的租户数量。当时所有宽带站点共有3个宽带网络公司在使用。原告按照704个端口数联通实际使用占1/3(33%)计算到起诉之日有18个月,每个端口价格15.2元/月计算,共计63562.75元的租金。原告为此不断与被告一的负责人交涉,敦促其按照《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与原告签订具体的合同并按照实际端口数支付给原告租金。被告一直到2020年8月份才与原告签订了武宣县地有村的《宽带网络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但是,原告在该地区一共建设了704个端口数,被告一只承认原告建设 了256个端口数。根据原告的施工负责人莫瑞楼的统计,原告为武宣县地有村的施工总支出就已经达到175171.2元。被告从根本上否认双方合作合同关系的存在,不履行其付租金给原告的主要义务,使双方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为此而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被告作为违约方赔偿原告因为投入该项目的所有损失与租金一起共计:63562.75+175171.2=238733.95元。被告中国联通公司作为被告一的母公司,应与被告联通来宾分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联通来宾分公司辩称,一、被告按照约定积极配合原告端口的建造及验收工作,不存在拖延签订协议及故意拖延项目验收工作的违约行为,原告请求解除《宽带网络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18年12月双方签订《宽带投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法人系莫瑞楼,被告联通来宾分公司接到营业执照后,需拟定代理商合作协议合同,并由双方签订合同后,新建相关局别,新建小区挂告局别,这样被告内部系统才会计算使用端口所需支付的租金。在发起上述合同流程时原告告知被告,其营业执照法人需要变更后再建局别,因此,此事一直耽搁到2020年3月,原告才办理完变更法人事项,法人为何水平。随后原告与被告联系提供相关材料,随后被告发起代理商合作协议,新建局别,完成所有信息注册,于2020年7月与广西三维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完成对武宣新建项目小区的信息核对工作,2020年8月完成武宣片区《宽带网络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签订,2020年8月被告系统己正常出佣金。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故意拖延签订协议不符合事实,实际上是原告自己的原因所导致。2020年8月签订的《宽带网络投资合作框架协议》作为具体实施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亦无导致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应当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二、原告实际建造端口256个,被告不存在拖欠租金的违约行为。协议约定按11.4元/月/户结算(结算需看用户当月在网状态)。原告按照每个端口15.2元/月计算得出的结论是错误的;三、按照约定,原告建设合同约定项目供予被告租用,由原告承担上述支出成本,所投资建设 的网络产权归原告所有,根据协议规定,被告仅是租用原告的案涉项目端口,根据实际租用数量每个月支付租金,至于建设案涉项目所需成本及风险皆由原告承担。因此,原告的请求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请求。 中国联通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供证据如下:1.《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拟证明原告委托莫瑞楼作为实际负责人与被告磋商洽谈,初步制定了合作计划;2.《宽带投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拟证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端口施工的合作协议;3.《宽带网络投资合作框架协议》,拟证明在2020年8月26日施工完成一年多后被告才用2019年的合同版本与原告补签了武宣县的地有村的协议,约定合作地址包括来宾市凤凰镇农贸市场和八一街道等地;4.《2019年已建项目规模》,拟证明原告根据实际负责施工的经理莫瑞楼统计,地有村的端口为704个,总投资175171.2元;5.原告的黄琪施工材料、原告给黄琪的银行卡转账记录,拟证明黄琪施工队包工不包料费用总计:357640.1元;6.原告给广西南宁伟讯今创商贸有限公司转账记录,拟证明原告转账给广西南宁伟讯今创商贸有限公司购买黄琪施工队的施工设备88250元;7.2019年5月份账目明细,拟证明原告在2019年5月份支出的施工队费用以及材料款,证明2019年5月份工程完工,交付被告一使用。 经质证,被告联通来宾分公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据4、5、6、7有异议。 被告提供如下证据:1.三维建设小区端口清单,拟证明经过被告验收合格武宣县地有村建造端口256个;2.数据库结算清单、汇总表,拟证明被告实际使用端口数,2020年8月至10月实际使用端口数为12个,2020年11月、12月实际使用端口数为10个,2021年1月实际使用端口数为17个,2月实际 使用端口数为18个;3.微信账号截图,拟证明莫瑞楼、何水平所使用的微信号;4.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被告及时与被告勾通,并敦促原告开票报账。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的证据1、2有异议,对证据3、4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本院结合原、被告的举证和质证意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供的证据4、5、6、7因未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已经按协议约定进行了验收、核对、结算,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1、2亦因未能证明原、被告双方已经按协议约定进行了验收、核对、结算,本院不予认定,对证据3、4的证明目的,因原告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根本性违约,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2月31日,原告三维公司与被告联通来宾分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宽带投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两份协议对基站配套建设、局房租赁、室分及微站租赁合作、双方共同选定县域、乡镇宽带网络建设区域定共同完成乡镇项目的建设、施工、验收、各自投资的产权以及协议的有效期等作了约定。 2020年8月26日原告三维公司与被告联通来宾分公司签订了《宽带网络投资合作框架协议》(2019通用模板)。协议约定:原告负责投资建设被告联通来宾分公司宽带网络未覆盖、FTTB/LAN未光改等区域,提供符合要求的宽带网络,被告联通来宾分公司宽带拉入端口资源;合同有效期为5年,协议期内每个投资合作小区的端口租赁费结算期限60个月;结算标准为按每个月月末正常在网用户数计算端口租用费,一个在网用户端口租用费用为每月11.4元。协议还对对账、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协议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行了施工建设端口,先后建成了忻城县增仰小区、 薰衣草小区、聚福小区、光明小区、武宣县禄新镇地有村的端口,被告联通来宾分公司也相应投入使用。2021年3月3日,原告以被告联通来宾分公司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为由起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被告中国联通公司系被告联通来宾分公司母公司,被告联通来宾分公司取得营业执照,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广西三维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41元,由原告广西三维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潘金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陆霄云 书记员曹焕琳
判决日期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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