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毅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鲁0830执异165号
判决日期:2021-09-09
法院:汶上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执行人苏毅与被执行人王继昌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要求中止对异议申请人在汶上县人民医院的工程款的执行,解除对异议申请人在汶上县人民医院的工程款的查封等强制措施。事实与理由:申请执行人苏毅与被执行人王继昌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汶上县人民法院以(2015)汶执字第926号案立案执行,扣划了异议申请人在汶上县人民医院的工程款878887.58元。贵院在该案中把工程款予以强制执行是错误的,苏毅不是异议申请人的债权人,苏毅虽然在起诉王继昌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同时起诉了异议申请人,但贵院(2015)汶商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明确判决,王继昌承担还款责任,驳回苏毅请求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贵院应苏毅执行请求执行异议申请人在汶上县人民医院的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书面异议,要求中止对异议人在汶上县人民医院的工程款的执行,解除对异议人在汶上县人民医院的工程款的查封等强制措施。
本院查明,异议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本院(2015)汶商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包括:一、被告王继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苏毅卫浴款433248元,并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苏毅请求被告高中锋、山东宁建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2、本院(2015)汶执字第926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内容包括:债权人:苏毅、路则尚、赵相伟,被执行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按三方债权标的额比例予以分配等。
另查明,王继昌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扣划被执行人在汶上县人民医院的工程款878887.58元。
再查明,本院2021年8月2日询问笔录显示“(异议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为盖汶上县人民医院病房楼,王继昌挂靠我们公司,王继昌上交管理费,他盈亏自负。到目前为止宁建公司和王继昌之间还没进行结算,宁建公司和汶上县人民医院在去年或前年已结算完毕。”
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调解书、询问笔录、照片等为证,均已记录在卷
判决结果
驳回异议人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赵方勇
审判员王振
审判员王存政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何如意
书记员宋恰恰
判决日期
2021-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