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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452481万元
法定代表人:宋志勇
联系方式:18210385452
注册时间:2006-03-27
公司地址: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工业区天柱路28号蓝天大厦
简介:
国际、国内定期和不定期航空客、货、邮和行李运输业务;国内、国际公务飞行业务;飞机执管业务;航空器维修;航空公司间业务代理。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地面服务和航空快递(信件和信件性质的物品除外);机上免税品;机上商品零售业务;航空意外保险销售代理;进出口业务;酒店管理;承办展览展示;会议服务;物业管理;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技术培训;自有房屋出租;机械设备租赁;销售日用品、工艺品、纪念品、针纺织品、文化用品、体育用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服装、汽车、摩托车、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家用电器;住宿;餐饮服务;销售食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餐饮服务、住宿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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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江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13民初18358号         判决日期:2021-09-09         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航公司)与被告重庆海喻票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喻公司)、被告李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航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喻公司、被告李江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国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海喻公司给付原告机票代理销售款346931.93元及违约金(以346931.93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0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李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5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署了《航空旅客运输销售代理协议》(以下简称《销售代理协议》,见证据一),双方约定,由第一被告代表原告办理航空旅客运输销售和服务业务。第一被告根据本协议从事代理业务取得的一切款项均属原告所有(见《销售代理协议》第五条第1款);第一被告按照国际航协的《中国客运销售代理人规则》、《开账与结算计划规则》和原告对票证管理规定进行财务结算(见《销售代理协议》第五条第3款);第一被告进行BSP销售,应按照国际航协规定的付款日将当期销售款足额存入指定账户,第一被告任何拒绝付款、延迟付款的行为均构成违约(见《销售代理协议》第五条第5款);第一被告发生违约欠款,应自违约发生次日起,每逾期一天按照未付款项金额的0.05%以复利方式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见《销售代理协议》第六条第20款)。2018年11月17日,应第一被告要求,案外人中航鑫担保有限公司向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以下简称国际航协)北京办事处及参加中国开账结算计划的各航空公司(包括原告在内)出具了担保额度为150万元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函(见证据二)。2019年5月8日,原告接到了国际航协北京办事处(见证据三)的邮件(见证据四),该邮件称第一被告发生违约欠款,累计金额达2329624.99元,已经超出其150万元的担保金额。根据国际航协的统计数据,在第一被告违约付款的机票销售款中,第一被告销售原告的票款共计988612元(见证据五、六)。其余为第一被告销售的其他航空公司的机票款。国际航协随即依照各航空公司的机票销售款按比例将第一被告的150万元保证金分给了各航空公司,其中原告取得了638680.07元的机票销售款。因此,扣除原告取得的第一被告的保证金后,第一被告尚欠原告的机票销售款为349931.93元。第一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在第一被告发生欠款后,申请人多次联系第一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即第二被告及其家属协商还款事宜,第二被告于2019年3月19日签署还款承诺书(见证据七),认可欠款事实的存在及还款计划,但其于2019年6月18日还款3000元(见证据八)后拒绝还款。截至目前,第一被告尚欠原告的机票销售款为346931.93元(见证据九)。原告与第一被告签署《销售代理协议》的当日,第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不可撤销担保书》,对第一被告在协议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见证据十),因此第二被告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基于上述事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海喻公司、被告李江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25日,国航公司作为甲方,海喻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署《航空旅客运输销售代理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在中国大陆地区作为甲方的代理人,代表甲方办理航空旅客运输销售和服务业务;乙方应按照甲方客票销售业务规定办理以下业务:(1)为旅客办理预定座位、回复咨询。(2)为旅客办理出票、退票、客票升舱、改期或客票换开业务。(3)为旅客提供电子客票行程单和发票。(4)接收甲方航班取消、变更信息,及时通知旅客;乙方销售甲方的标准运输凭证,甲方根据颁布的代理手续费标准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乙方根据本协议从事代理业务取得的一切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客票票款、税费、附加费、代理手续费,在双方结算之前,均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挪为他用或向第三方提供担保;乙方应按照国际航协的《中国客运销售代理人规则》、《开账与结算计划规则》和甲方对票证管理规定进行财务结算;乙方进行BSP销售,应按照国际航协规定的付款日将当期销售票款足额存入指定账户,乙方任何拒绝付款、延迟付款的行为均构成违约;乙方发生违约欠款,甲方暂停乙方所有销售业务,并暂扣乙方的奖励费用;乙方发生违约欠款,应自违约发生次日起,每逾期一天按照未付款项金额的0.05%以复利方式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本协议有效期为两年,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2018年6月25日,李江作为保证人签署《不可撤销担保书》载明:致国航公司,鉴于贵司和海喻公司(简称代理人)于2018年6月25日签订了《航空旅客运输销售代理协议》(以下简称代理协议),经代理人要求,本保证人同意出具本保证书,自愿为代理人在代理协议项下所欠贵司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损失赔偿款项、欠付贵司客票销售款项、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费用;本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自本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代理协议项下应收账款的到期日另加两年之日。 2018年12月17日的《不可撤销担保函》载明:“受益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加拿大)北京办事处(代表参加国际航协中国BSP的航空公司)。根据国际航空运输协会代表航空公司与重庆海喻票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人”)所签订的客运销售代理协议(以下称“代理协议”),应代理人要求,中航鑫港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担保人”)特此出具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担保函。一、担保额度:最高支付金额(大写)壹佰伍拾万元人民币。二、担保人责任义务:代理人执行代理协议过程中,在对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开账结算计划提供的中性运输凭证的使用和管理中,因自身责任给受益人造成经济损失并无力偿付时,担保人在接到受益人书面通知七日内应立即如数给予支付。三、担保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担保人:中航鑫港担保有限公司(印章)。”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加拿大)北京办事处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民航局,负责实施国际航协客、货运代理人管理计划及管理航空公司的结算和培训联络。 2019年3月19日,海喻公司出具还款承诺书载明:“国航重庆营业部:我是海喻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江,现欠国航票款债务共计104.112万元(壹佰零肆万壹仟壹佰贰拾元整)。目前在中航鑫港担保公司有担保额150万元整(壹佰伍拾万元),预估国航能收回64万元(陆拾肆万元整),最终欠国航35.5万(叁拾伍万伍仟元整)。对上述欠款我承诺2019年4月25日前先付3.5万元整(叁万伍仟元整),余下部分32万元(叁拾贰万元)每月按1.2万元(壹万贰仟元)还款,至2021年7月还清(以实际欠款金额作相应调整)。承诺人:重庆海喻票务服务有限公司,法人:李江。2019年3月19日。” 2019年5月8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加拿大)北京办事处向中国BSP航空公司发函称,我们谨通知所有相关航空公司,海喻公司(航协代码0833271)于2019年3月第3个结算期(3月11日-3月13日)发生违约欠款,目前欠款总计人民币2329624.99元,该代理人欠款金额已超出其担保金额。 ACMD数据表单显示,2019年3月6日至2019年5月2日期间的开账结算期,因违约代理人0833271就客票销售未向BSP汇款,产生净差额分别为634168元、352187元、545元、1135元、163元、414元,上述共计人民币988612元。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加拿大)北京办事处已经向国航公司支付638680.07元。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加拿大)北京办事处发出的违约终止通告载明海喻公司的违约日期为2019年3月19日,终止日期为2019年5月8日。 2019年5月28日,王玉梅向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汇款3000元,备注为海喻付票款。 庭审中原告国航公司称,因为2019年3月19日的还款承诺书出具的时候,中航鑫港公司还没有履行担保责任,故最终的欠款数额还没有确定。出具承诺书后,李江通过王玉梅的账户偿还我方3000元,此后再无还款。 上述事实,有原告国航公司提交的代理协议、不可撤销担保函、超担保通知、ACMD通知单及说明、违约终止通告、还款承诺书、转账记录、还款统计表、不可撤销担保书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重庆海喻票务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机票代理销售款346931.93元及违约金(以346931.93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0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二、被告李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被告重庆海喻票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22元和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重庆海喻票务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李江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高丽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若欣 书记员茹越
判决日期
2021-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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