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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俞建明
联系方式:0576-87773908
注册时间:2001-03-28
公司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福应街道永安休闲街77号
简介: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施工专业作业;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森林经营和管护;土地整治服务;交通设施维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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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郑某、余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浙1024民初3100号         判决日期:2021-09-08         法院:仙居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与被告中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中力公司)、郑某、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青和被告中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焕满、被告余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美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中力公司、郑某、余某立即支付货款196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2月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郑某、余某代表中力公司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中力公司承建的仙居县淡竹乡下陈朱村农房改造工程提供水泥。原告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2019年2月2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累计拖欠工程材料款1967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支付。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拖欠的行为于法无据,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出诉讼。 被告中力公司答辩称:中力公司与被告余某、郑某、吴尚泽签订了《工程承包协议书》已将承包的仙居县淡竹乡下陈珠村农房改造工程转承包给被告余某、郑某和吴尚泽。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中力公司没有与原告发生产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郑某在白塔附近有8个工程在做,其中5个工程以其他公司名义在做,所以水泥买来到底用于哪个工程也无法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中力公司支付货款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中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郑某未作答辩。 被告余某答辩称:购买水泥事实,水泥款已结算,具体款项是由被告郑某经管,具体不清楚。被告余某与郑某是挂靠中力公司承包下陈珠村改造工程,与中力公司的工程款没有结算清楚。被告中力公司应该支付该款项。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7日,被告中力公司向仙居县淡竹乡下陈朱村村民委员会承包了仙居县淡竹乡下陈朱村农房改造工程。2016年8月29日,被告中力公司与被告郑某、余某、吴尚泽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将仙居县淡竹乡下陈朱村农房改造工程承包给被告郑某、余某、吴尚泽施工。工程施工由被告郑某在工地负责管理,施工过程中向原告购买水泥。2019年2月2日,原告与被告郑某、余某就前期货款进行结算,被告郑某、余某出具给原告领款凭证一份,确定尚欠原告下陈朱村农房改造项目水泥款196700元。 上述事实,有工程承包协议书、领款凭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郑某、余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某货款1967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1年7月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4元,减半收取计2117元,由被告郑某、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泽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代书记员郭青青
判决日期
20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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