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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清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886万元
法定代表人:尤庆松
联系方式:4000999800
注册时间:2008-01-22
公司地址:宜兴市高塍镇工业集中区
简介:
环保设备、机械设备的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制造、加工、安装;按三级资质从事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工程的设计、施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环境污染防治设备及配件、通用机械设备、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化学品)、环保填料、金属制品、五金配件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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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清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北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08民初38828号         判决日期:2021-09-08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清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清宇公司)与被告北京北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北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清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尤庆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北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江苏清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北京北发公司:1、支付货款732717.95元及利息(以544717.9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8.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3日,双方就除盐水系统装置事宜签订《江苏省沭阳县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二期工程除盐水系统采购合同》,合同第4条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880000元;合同第5条约定付款期限为:合同生效后30日内,北京北发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20%;货物运抵项目现场并经买方开箱检查后付合同总价的40%;合同设备通过72+24小时试运行后,北京北发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10%;合同设备通过性能验收后,北京北发公司付合同总价的20%:质保期结束,北京北发公司付合同总价的10%。2018年11月1日,双方就上述合同签订《补充协议1》约定北京北发公司向江苏清宇公司增购部分设备,增补设备价款为32000元,协议第3.2条约定付款期限:货物供应到现场并经买方接收后,北京北发公司付合同总价的50%;设备安装完成后北京北发公司付合同总价的50%。以上《除盐水系统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l》签订后,江苏清宇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安装、调试等合同义务。上述设备于2018年11月5日调出水并交付给北京北发公司运行使用,后北京北发公司就一直没有及时组织进行单独的72+24小时试运行验收、性能验收等工作,并长期拖延江苏清宇公司货款不付。江苏清宇公司于2019年7月、8月委托律师签发催款律师函要求北京北发公司付清剩余全部合同价款。2020年3月,双方进行对账并最终确认北京北发公司732717.95元。北京北发公司的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江苏清宇公司的合法权利。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北京北发公司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材料。 江苏清宇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对江苏清宇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月3日,北京北发公司(买方)与江苏清宇公司(卖方)签订除盐水系统采购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188万元。预付款为合同总价20%,合同生效后30日内,买方审核无误卖方提交的书面要求及票据后30日内付款;卖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合同全部货物运抵项目现场并经买方开箱检查后,买方审核无误卖方提交的票据后30日内付款合同总价的40%;合同设备通过72+24小时试运行后,卖方应向买方提出预验收款要求并提交票据买方审核无误卖方提交的票据后30日内付款合同总价的10%;合同设备通过性能验收后,卖方应向买方书面提出支付初步验收款要求并提供单据,买方审核无误卖方提交的票据后30日内付款合同总价的20%;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卖方应向买方书面提出支付最后一笔付款要求并提供单据,买方审核无误卖方提交的票据后30日内付款合同总价10%。试运行指对合同工厂全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后即进行的72+24小时连续运行能力的考核试验。性能验收指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是为了检验合同设备的所有性能是否符合技术协议的要求。设备质保期自性能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双方对其他权利义务做出了约定。 2018年11月1日,北京北发公司(买方)与江苏清宇公司(卖方)签订除盐水系统采购合同补充协议1,约定:增补设备价格为32000元。货物供应到现场并经买方接收后,买方付合同总价的50%;设备安装完成后买方付合同总价的50%。 江苏清宇公司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单显示,工程名称为江苏省沭阳县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二期工程除盐水系统,施工单位为江苏清宇公司,竣工日期为2019年1月17日。 江苏清宇公司向北京北发公司发送对账单,显示截至2020年3月20日,北京北发公司欠款732717.95元。江苏清宇公司2020年3月23日盖章确认
判决结果
北京北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江苏清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款732717.95元及利息损失(以544717.9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8.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27元、保全费4184元(江苏清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北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懿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俊淑
判决日期
20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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