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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521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10-57592560
注册时间:2005-04-08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小营路25号楼18层
简介:
古建筑维护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维修保护(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31年3月6日);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出租住宅用房;物业管理;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城市园林绿化;建筑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准备;房屋拆迁;机械设备租赁;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建筑材料;五金、交电;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信息咨询(不含中介);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机动车停车服务;车辆清洗;销售百货;翻译服务;打字复印;电脑喷绘、晒图服务;摄影彩扩;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企业形象策划;清洁服务;洗染服务;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技术培训;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住房及房改积(基)金的管理;(以下项目仅供分公司经营)热力生产和供应;房屋安全鉴定。(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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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会成与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05民初67153号         判决日期:2021-09-08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会成(以下称姓名)与被告北京房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房地集团)、王义端(以下称姓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会成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晓军、房地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师超、王义端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周会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被告支付给周会成被侵权的工程配合奖励及周转补助费20.6万元及利息(以12.2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我在所居的987号政府简易住宅楼改造中,作为家庭唯一符合《关于加快简易住宅楼改造的实施意见(试行)》(京建法(2012)18号)(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的安置对象,被强行侵犯居住权,八十岁,长期流离失所。和平街x区简易住宅楼是市国资委委托北京房地集团管理的市级直管公房,建成年代久远,有些承租人的住房情况有了巨大变化,通过各种途径占有社会大量房产资源的“房叔”,早已不符合再当承租人的条件。而房地集团在安置方案中规定,只允许安置家庭中的承租人享受安置,而不管其是否合法。这和不能重复享受公房福利的国家法律、政策相悖。2017年,房地集团违法操作,和从不在987号居住,长期居住于301的王义端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而987号是我唯一的住所,却剥夺了我在此的居住使用权。987号原承租人王义端在承租此公租房之前,就已经在朝阳区华威北里为其个人及三个子女通过关系获得了五套房改房的福利。房地集团违反《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和悉心欺诈的王义端签订987号承租合同;因王义端已享受301两居室房改房福利,《租赁合同》第七条规定“无其它住房”才可签订公房承租合同,987号承租是虚假登记。房地集团违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直管公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20号)的规定“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及京国土房管法字﹝2001﹞167号《关于对城市公有房屋承租人变更有关问题答复的函》确定:“‘外迁’是指房屋承租人另有正式住房后,不再继续在原房居住”。按规定,王义端在301正式实现了居住权,在987号没有居住权。按《租赁合同》第七条规定,我是唯一有承租资格的家庭成员。但却是王义端和房地集团串通签订了《和平街x区拆除重建项目周转补助协议》侵占了安置费、非法获得房改资格,违反《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所规定的“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王义端及其家人侵占安置费后,暴力威胁我不许再见他面,否则就动家伙了。按照《意见》第十条安置对象的规定,我是政府要安置的对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也要求对我优先照顾,而虚假登记重复享受国家公租房福利的王义端并非“排危解困”的对象。王义端不仅在“遗嘱”中写明:“我的晚年生活,自2008年以来,幸有后妻周氏尽心竭力扶持关照,得益安享晚年。”而且亲笔“申请”:“兹为老妻周会成安度晚年。生活平静及住房保障。”987号“改为周会成承租人”。这些都是王义端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将承租人权益已经转让给我,由我居住使用。而且,我实际已居住使用987号,并交纳租金及水、电、燃气费。所以,基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987号承租人享有的安置权益也已经转移至我。原享有987号安置权益,不仅因为我是家庭唯一符合《意见》第十一条规定的安置对象,而且也是987号居住使用权益人,该赠与符合道德义务性质赠与的规定。综上,房地集团作为直管公房管理单位串通非法承租人王义端违反《民法总则》第八条的规定,侵犯原告在987号的居住使用权。判如所请。 房地集团辩称,一、和平街x区x号楼x单元x号房的承租人是王义端。根据我公司在该地区的回迁政策,即“公有租赁住房被拆除重建安置人的认定,以《租赁协议》或《租赁证》上载明的房屋承租人认定为本次拆除重建安置人”。为此,2017年9月我公司与其签订周转补偿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应为有效合同。周会成与王义端于2010年结婚,现仍为夫妻关系,而我公司给予的该房屋周转补偿,系为周会成与王义端共同财产,因此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妨碍行为。该房屋系公房,安置人是公房承租人优先,在拆房和建房期间,房屋的性质不变,承租关系不变,只是把旧房改成新房。我单位在拆除重建过程中,应当以承租人优先,该房屋的承租人是王义端,所以我单位给王义端发放款项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周会成起诉的情况是家庭内部关系,应该由其内部协调处理,与我单位无关。周会成提交的户口本上已经显示其与王义端是夫妻关系,是同一户,我单位把款项发放给承租人,他们内部关系应内部处理。综上所述,我公司的行为既无不当也没有侵犯周会成的合法权益。为此请贵院依法驳回周会成的诉讼请求。 王义端辩称,我不同意周会成的诉讼请求。周会成没有住房的证据,房屋的权利人也不是周会成,周会成只是把户口迁到该房屋中,周会成是我的二婚妻子,为了帮她办理北京户口才将其户口迁入,但是她不照顾我的生活,自己跑了,我还活着呢,周会成就拿出遗嘱是还没生效的。该房屋是房地集团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王义端称其自1967年起承租位于朝阳区和平街x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王义端与周会成于2008年1月21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经查,王义端在与周会成婚后一直居住在朝阳区华威北里x楼x门301室。周会成称其在朝阳区华威北里x楼x门301室和朝阳区和平街x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都在居住。王义端称朝阳区和平街x区x号楼x单元x号房屋现由其女儿居住。 周会成称王义端在碾子胡同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待遇。 周会成提交王义端于2014年7月7日订立的遗嘱,其中王义端称位于华威北里x楼x门301室系单位分给的房改购置房,另表示和平街公租房,按照租赁合约相关规章,应归后妻周会成继续承租居住,她既有常住户口,又无其他住房,是合情合理合法的继续承租人,无可非议。 王义端于2016年6月16日书写申请一份,内容为:“兹为老妻周会成安度晚年,生活平静及住房保障,愿将我们共同居住和平街十四区九楼八单元七号(户籍所在地的承租房)改为周会成承租人。” 房地集团和平街项目管理部于2017年7月6日向和平街十四区社区居民发送《关于和平街十四区社区8栋住宅楼及周边平房拆除重建工作的解释》,称本项目的拆除重建工作不属于拆迁项目,本项目改造方式为“产权单位自筹资金、拆除重建、就地安置”的方式实施改造,所以本项目不可能超面积安置,也没有外迁及货币补偿。 根据房地集团和平街项目管理部于2017年9月1日制订的《和平街x区拆除重建项目公有住宅房屋拆除重建周转补助及安置方案》规定,公有租赁住房承租人以《租赁协议》或《租赁证》上载明的房屋承租人认定为本次拆除重建安置人;原公房承租人已故但未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的,由房屋所有权人确认新的承租人后(参照北京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按照上述规定认定直管公房被拆除重建安置人;本项目签订预签拆除重建周转补助协议期限为35天,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5天,在此阶段签约的被安置人可获得全部奖励,包含10平米安置奖励、8万元的工程配合奖及房改资格。 各方当事人均认可王义端实际领取各项奖励及周转费用共计20.6万元。房地集团称配合奖根据签约时间有关,周转补助费与房屋面积有关,两笔费用均与具体居住人无关。 周会成提交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于2019年8月23日发布的《朝阳区和平街x区简易住宅楼改造项目公众参与意见采信通告》,证明和平街x区房屋为市级直管公房,本次拆除是排危解困,已两次享受公房福利的王义端不在安置范围内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周会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95元,由原告周会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蔡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嵇姣龙
判决日期
20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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