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秦物资有限公司与中核动力设备南京有限公司、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115执1071号
判决日期:2021-09-08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南京大秦物资有限公司与中核动力设备南京有限公司、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115民初17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中核动力设备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京大秦物资有限公司货款485588.35元及利息90000元,合计575588.35元。二、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告中核动力设备南京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核动力设备南京有限公司、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8147元。逾期,因中核动力设备南京有限公司、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南京大秦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30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发现:1、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和2020年12月3日分别作出(2020)苏0115破15号民事裁定书、决定书,依法受理申请人中核动力设备南京有限公司清算组对被申请人中核动力设备南京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决定指定江苏东方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中核动力设备南京有限公司管理人。2、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2020)甘01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清算组对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本院已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二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南京大秦物资有限公司应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秦俊华
审判员尹之荣
审判员刘耀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雨欣
判决日期
2021-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