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建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首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324财保134号
判决日期:2021-09-08
法院: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徐州建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首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对案外人睢宁官山众鑫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工程款)249万元,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首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对案外人睢宁官山众鑫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工程款)249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刘玉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朱楠楠
判决日期
2021-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