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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666万元
法定代表人:肖先强
联系方式:0597-2238296
注册时间:1998-11-30
公司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凤城镇南堤路9号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勘察;建筑劳务分包;公路管理与养护;人防工程设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土地整治服务;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砼结构构件制造;市政设施管理;工程管理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城市公园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地质灾害治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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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市聚广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庄加油站与黄某、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甘2925民初133号         判决日期:2021-09-08         法院:和政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张家庄加油站诉被告黄某、海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庄加油站、被告黄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海瑞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家庄加油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所欠原告的剩余加油款拾陆万伍仟壹佰陆拾元(¥165160.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被告海瑞公司中标和政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入户巷路硬化工程,被告黄某是被告海瑞公司在该项目的具体负责人。因资金周转困难,被告黄某在原告处赊欠柴油。2019年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黄某的工作人员付小军结算,共计欠柴油款315160元。经多次催收,被告海瑞公司向原告分两次转账150000元,至今下欠165160元,经多次主张,两被告至今不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黄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答辩称:一是合同具有相对性,案涉工程合法承包人为被答辩人海瑞公司,答辩人仅为海瑞公司该项目负责人,被答辩人诉求答辩人支付油款于法无据。二是合同具有相对性,答辩人与被告答辩人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三是被答辩人诉求答辩人承担海瑞公司所欠油款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请贵院正确适用法律驳回原告对答辩人不当诉求。 被告海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答辩称:一是答辩人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答辩人不欠原告任何款项。二是答辩人向原告支付油款并不代表答辩人与原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答辩人向原告支付油款,系受黄某委托代其支付,该油款的款项实际由黄某承担,最终借用答辩人公司账户转出。三是付小军并不属于答辩人的负责人,原告诉称付小军系答辩人的负责人完全有悖客观事实,付小军与原告的结算对答辩人不具有约束力,其也无权代表答辩人或项目部进行结算。另外,据答辩人统计,答辩人受黄某委托,已全额支付原告油款共计60万元,原告也开具了共计6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3张;2.确认函原件及复印件;3.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10张:4.和政县人民法院(2020)甘2925民初1298号民事裁定书;5.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中国工商银行往来户历史明细清单;6.项目监督管理单位公示牌照片复印件。经庭审质证,被告黄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对第1、5组证据无异议,对第2、3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对第4组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对第6组证据证明事实予以认可,但对于其证据形式不认可。被告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对第1、3、4、5、6组证据的无异议,对第2组证据有异议,经合议庭综合评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黄某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庭审质证,原告临夏市聚广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庄加油站及被告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海瑞公司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2.《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各两份;3.《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制合同》复印件;4.《在外项目材料付款申请表》、《银行网上转账回单》、《甘肃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5.龙岩市永定区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两张。经庭审质证,原告张家庄加油站对1、2组证据无异议,对第3、4、5组证据有异议。被告黄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对第1组证据无异议,对第2、3、4、5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证明目的有异议,经合议庭综合评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被告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和政县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入户巷路硬化工程,后将该工程分包给黄某。因黄某资金周转困难,在原告处赊欠工程车辆使用的柴油。后经黄某员工付小军与原告核对确认,下欠柴油款合计315160元,经多次催收,被告海瑞公司分两次给付了150000元柴油款,现余165160元至今未付
判决结果
一、被告黄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临夏市聚广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庄加油站赊欠的柴油款165160元。 二、被告福建海瑞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0元,由被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年明虎 人民陪审员王海军 人民陪审员宗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文跃
判决日期
20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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