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鈤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富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粤2072执6170号
判决日期:2020-08-19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山市鈤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富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2072民初12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及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07月1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中山市富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40455.17元(暂计)及负担本案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又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涵盖证券、保险、自然资源部不动产信息、全国性金融机构、支付宝、京东、财付通、公安部车辆信息)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判决结果
(2020)粤2072执61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报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执行长徐先紫
执行员周贤枫
执行员徐荣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志健
判决日期
2020-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