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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16万元
法定代表人:任启山
联系方式:0531-76040475
注册时间:2001-08-02
公司地址: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驻地
简介:
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路桥工程、园林工程、绿化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施工;铁路、公路及桥梁维护;公共设施基础建设(含体育场塑胶跑道工程);冶金设备、焦化设备及附件维修。(需凭资质证经营的,凭资质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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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莱芜市钢城区颜庄镇莲花池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鲁民初字第154号         判决日期:2021-09-08         法院: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莱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建设公司)与被告莱芜市钢城区颜庄镇莲花池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莲花池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片宪峰、乔秀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豪、杨文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方圆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莲花池村委支付工程款3802130.39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违约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方圆建设公司请求按照诉讼中与莲花池村委达成的并由其垫付的青岛泰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费用28000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时完成工程,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802130.29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莲花池村委辩称,方圆建设公司建设了莲花小区1-9号楼,竣工使用时间分别为:1号、3号、4号、5号、6号楼2011年9月,2号楼2013年下半年,8号楼2014年下半年,7号楼2015年12月,9号楼至今未交工,春节前村民入住。依据工程结算报告应偿还工程款3703240.99元,但楼有质量问题,9号楼钥匙没交,纱窗没安装,只要交了钥匙、安了纱窗,维修好了,就付工程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方圆建设公司与莲花池村委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莲花池村委莲花家园住宅楼工程。2010年8月签订1-6号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2年2月20日签订2号、7号、8号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3年11月22日签订7号、9号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之日算起,主体结构工程按照设计使用年限保修,一般土建工程为2年,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装饰装修工程为2年,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2年,供热及供冷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质量保修金支付为施工合同价款的5%(其中屋面防水1-6号楼保修金20000元,7号、9号保修金5000元,2号、7号、8号保修金5000元)。 方圆建设公司承建住宅楼工程后,方圆建设公司与莲花池村委共同委托核定了工程造价,2014年3月7日委托莱芜诚达会计师事务所对1号、3号楼、4号、5号、6号楼出具结算报告,2014年11月21日委托莱芜诚达会计师事务所对2号、8号楼出具结算报告,2016年5月16日莲花池村委委托青岛泰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7号、9号楼出具工程结算报告。诉讼中方圆建设公司与莲花池村委对莲花家园1至9号住宅楼工程往来账目结算,截止2017年4月17日莲花池村委欠方圆建设公司工程款3703240.99元。 因未支付青岛泰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费用,结算报告至2017年3月15日尚未交付,方圆建设公司与莲花池村委达成双方平均分担费用的意见,由方圆建设公司垫付,莲花池村委支付工程款时一并偿还方圆建设公司。后方圆建设公司取了结算报告,并支付费用56000元。 方圆建设公司主张1号、3号、4号、5号、6号楼竣工时间2011年5月30日,7号、9号楼2015年12月。莲花池村委称1号、3号、4号、5号、6号楼竣工时间2011年9月,2号楼2013年下半年,8号楼2014年下半年,7号楼2015年12月,9号楼春节前村民入住
判决结果
一、被告莱芜市钢城区颜庄镇莲花池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莱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3354351.43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被告莱芜市钢城区颜庄镇莲花池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莱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结算报告费用28000元。 三、驳回原告莱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7212元,减半收取18606元,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莱芜市钢城区颜庄镇莲花池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9626元,原告莱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萍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爽爽
判决日期
20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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