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象龙、黄先刚等与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案号:(2021)湘06民终2163号
判决日期:2021-09-08
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王象龙、上诉人黄先刚、上诉人广西暴风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暴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桥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9)湘0682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9)湘0682民初27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移送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案上诉人王象龙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422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089元,上诉人广西暴风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688元,均予以退还
合议庭
审判长蒋立春
审判员胡铁霞
审判员程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欣辉
书记员张周舟
判决日期
2021-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