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金宏泰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03执11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08
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金宏泰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湘潭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的(2018)潭仲调字第7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金宏泰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因双方约定的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的执行依法应予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湘潭仲裁委员会(2018)潭仲调字第75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肖俊
审判员蔡日总
审判员雷阳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符程泉
书记员宋京桥
判决日期
2021-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