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庆泰木业有限公司、徐开义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冀1022民初429号
判决日期:2021-09-08
法院:固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廊坊庆泰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开义、江苏万远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治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廊坊庆泰木业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给付控机使用费720100元。2、诉讼、保全及代理等费用出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从事建筑材料销售,被告徐开义承揽的固安县垃圾楚烧厂项目中使用我提供清水建筑膜版,款为720100元。被告徐开义系被告江苏万远建设有限公司的现场项目经理,为我出具了欠款手续,但款项至今未付,被告中国二十二治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诺直接给付,年关将近。无奈弃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调判。
被告江苏万远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固安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告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因此不存在合同履行地,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固安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原、被告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因此不存在合同履行地,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江苏万远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冯国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张超
判决日期
2021-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