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爱华、枣庄市市中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0402民初573号
判决日期:2021-09-07
法院: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巩爱华诉被告枣庄市市中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巩爱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与上述被告为股东组建的原山东万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自2004年5月26日至该企业宣告破产之日(2018年6月28日)止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二、依法判决上述被告共同支付原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50170.00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89年12月原告入原枣庄市第二棉纺织厂工作,2004年5月26日非因原告自身的原因,原告被安排到原山东万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6月原山东万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安排原告回家待岗。期间原山东万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一直没有通知原告回厂工作,也未给原告支付任何基本生活费。原告得知原山东万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6月28日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原山东万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留守人员告知原告已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原告从来没有接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文件。原告于2020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不予受理裁定书,原告针对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书上诉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定一审法院以没有明确的被告为由裁定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但以原告以诉讼请求显示未对四被告提出实体权利请求而驳回上诉。经查,原山东万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为上述被告,同事查明原山东万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5月15日被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企业登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山东万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6月28日宣告破产,2020年5月15日破产完毕,被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企业登记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巩爱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给原告巩爱华。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慧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吴艳
书记员刘晶
判决日期
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