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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春雷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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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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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13303539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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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开发区保晋路盛世华庭7楼701室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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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春雷鑫律师事务所与辛宪国、杨立岗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晋0302民初2430号         判决日期:2021-09-07         法院: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春雷鑫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辛宪国、被告杨立岗、被告杨立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春雷鑫律师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肃、被告辛宪国、被告杨立岗、被告杨立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荆丽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山西春雷鑫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每人支付原告剩余代理费9000元,共计27000元。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被告以及张某某、魏某某等七人找到原告咨询,讲述了,他们原先都是山西阳泉太湖耐火材料总厂不定型耐火厂的职工,由于当时企业经济效益不好,2002年由山西亚美建筑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兼并了他们单位,并接管了全部债权债务和职工的安置,但是一直以来却未给他们安置工作岗位,也未解除劳动关系,近10多年来他们只能各自在外打工糊口,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年龄都大了,面临今后退休所涉及的养老、医疗保障待遇等问题,他们也去找过亚美单位解决,但答复是他们不是亚美的员工无法解决,所以咨询一下能否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原告听了案情后,经过认真梳理、查阅资料,认为案情涉及时间久远,要想根本上解决养老、医疗保险等问题,必须确认被告等七人与亚美单位事实上依然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被告等人问询律师事务所收费事宜,原告讲明劳动争议案件程序繁琐,先仲裁后诉讼等,涉及时间确实太长,有些资料文件等获取难度较大,工作量也很大,就答复协商收费每人收取1万元律师代理费。经过几次来回协商,被告提出即便打赢官司确定了劳动关系,但是亚美单位还是不同意补缴养老保险怎么办?所以双方就商定了,被告等人先每人交1000元,直到亚美单位同意给他们补缴养老保险时,每人一次性付清剩余9000元。最终双方于2018年5月2日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接受委托后,原告律师准备了相关材料,案件先去仲裁立案,但不属于受案范围不予受理,原告律师又重新整理材料立案一审诉讼,经过参加开庭审理,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确认了被告等七人与山西亚美建筑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各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判决生效后,原告律师指导被告等七人去找亚美单位补缴纳养老保险,同时也向上级部门正常途径反映情况,经过不懈地努力,山西亚美建筑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给被告等七人补缴纳养老保险。2020年4月,七人中有四人交清了原告剩余律师代理费,现在们也都补办交纳了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该被告三人却说他们退出了,拒绝支付剩余律师代理费,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辛宪国辩称,我不同意支付原告剩余代理费9000元。我是上了张某某的当了。所签合同应该七个人每人一份,现在只有原告和张某某手里有合同,我们一直挺相信张某某的,所以才跟着签了这份合同。原告诉讼时收了一千元代理费。原告答应我们十四万多元的生活费,还有所欠的工资,原告都没有给办了。养老保险是在诉讼以后补缴的,是亚美集团根据山西省文件统一补缴的。原告答应给我办理退休手续,到现在也没有办了。 被告杨立岗辩称,我不同意支付原告剩余代理费9000元。理由:张某某和王某某是连襟,他联系我们找春雷所打官司,当时说给了我们十四万元生活费,交了代理费还长钱了,但最后也没有办到,养老保险办下来了,是亚美统一给办理的,不是原告打官司打赢的。 被告杨立强辩称,我不同意支付原告剩余代理费9000元。因为当初打官司是通过张某某的介绍的,原告律师和张某某承诺给我们解决养老、医疗、基本生活费等,我们交一万元代理费。第一次官司打完,我们觉得上当受骗了,在2018年我们就和张某某提出和原告结束委托授权关系,我的养老保险是在和原告结束授权委托关系后解决的,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从2018年到现在两年,原告一直未找过我们,原告知道阳煤给我们解决了养老保险后才起诉我们。原告律师没有为我们办到答应我们的任何问题,所以我不支付原告剩余代理费9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日,原告山西春雷鑫律师事务所(合同中称乙方)与辛宪国、杨立岗、杨立强、王某、魏某某、张某某、胡某某(合同中称甲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张某某等七人(以下简称甲方)因与山西亚美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委托山西春雷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并约定“甲方交纳乙方律师代理费为每人10000元,共计70000元,每人先付1000元,剩余待整个案件亚美单位同意补缴养老保险时每人一次性均付清。(如发生法院诉讼,总额每人还是10000元不变,但另行协商再交部分律师费,在总额中核减)”;“本合同签订后,如甲方提出不再委托乙方,乙方所收取律师代理费等费用不予退还”;“本合同壹式贰份,甲方张某某代表执壹份、乙执壹份,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庭审时,被告辛宪国上述对《委托代理合同》的质证意见为:合同落款是我自己签的字按的手印。一千元可以不退,九千元我不给原告了,因为原告没有给我办成实事,原告答应的生活费没有办成。被告杨立岗对上述《委托代理合同》的质证意见为:合同落款是我自己签的字按的手印。我感觉上当受骗了。我不同意支付原告剩余9000元,原告承诺的事情没有给我办到,该合同代理费有点虚高。被告杨立强对上述《委托代理合同》的质证意见为:合同落款是我自己签的字按的手印。当时他们没有看具体的内容,因为他们太相信张某某了,他们是听到口头承诺并未仔细看书面内容才签的字,我不同意支付原告剩余的9000元代理人。委托书只有原告和张某某有,我们没有,我们是今天才看到,我们是上当受骗了。 另查明,辛宪国、杨立岗、杨立强、王某、魏某某、张某某、胡某某于2018年5月2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日作出阳劳(人)仲案字[2018]12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2018年5月8日,本院受理了原告辛宪国、杨立岗、杨立强、王某、魏某某、张某某、胡某某与被告山西亚美建筑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上述七原告请求确认其与被告山西亚美建筑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确认山西亚美建筑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给七原告缴纳自1992年至今以来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判令山西亚美建筑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给七原告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数额补缴纳自1992年起至今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判令山西亚美建筑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七原告1993年-1995年期间的两个月工资,每人为1000元、判令山西亚美建筑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按最低生活标准,支付七原告自1999年至今的待岗生活费每人为141904元。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8)晋0302民初908号民事判决,判决七原告与被告山西亚美建筑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并驳回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山西亚美建筑工程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为七原告补缴了养老保险。 又查明,被告辛宪国、被告杨立岗、被告杨立强已分别向原告支付代理费1000元,每人尚欠原告代理费9000元。 以上事实,有委托代理合同、三被告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两份、劳动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民事起诉状、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晋0302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
判决结果
被告辛宪国、被告杨立岗、被告杨立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支付原告山西春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9000元。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辛宪国负担25元、由被告杨立岗负担25元、由被告杨立强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邵鸿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周旭万
判决日期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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