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明焱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1)渝0119财保56号
判决日期:2021-09-07
法院: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暂无数据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查,重庆市明焱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贵运通劳务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重庆市明焱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渝0119执保4号执行裁定,冻结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贵运通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3347135.78元。实际冻结了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xx银行(账号xxxx)的存款3347135.78元。
重庆市明焱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贵运通劳务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作出(2021)渝0119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调解书约定由贵州贵运通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前支付重庆市明焱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本金3143841.92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贵州贵运通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2021年5月21日,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根据调解书的内容,自己不承担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自己银行存款3347135.78元的冻结措施
判决结果
对申请人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对自己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请求予以准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鲜文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田志杰
判决日期
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