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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屠赛利
联系方式:0574-87039102
注册时间:1997-01-17
公司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迎春街88弄13号三楼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限分支机构经营);游泳池的游泳服务(另设分公司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室内外装潢;停车服务;家政服务;物业管理咨询;餐饮管理服务;酒店管理咨询;票务代理;会务服务;市政道路维护;仓储服务;道路保洁服务;房屋配套设施维修服务;房屋租赁;广告服务;河道保洁服务;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酒店管理服务;停车场管理服务;绿化养护以及其他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未禁止或无需经营许可的项目和未列入地方产业发展负面清单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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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荣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浙0225民初1384号         判决日期:2021-09-07         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银亿物业公司)与被告陈荣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亿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荣存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当庭宣告判决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银亿物业公司以被告陈荣存未按约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1月15日期间计17.5个月的物业服务费4325.80元,以及违约金1297.74元(以4325.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5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荣存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基本事实:2011年时候,案外人象山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其中约定原告对象山县丹东街道金域华府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为住宅2.10元/平方/月,商业1.50元/平方/月,业主应于房屋交付的次月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按年交纳,业主、使用人违反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物业费3‰/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还约定本合同期限自2011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行终止,本合同期满,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本合同自动延续。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提供了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于2013年5月购买了金域华府20幢502室的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117.71平方米。该房屋交付后,被告每月应交物业服务费为247.19元,对于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1月15日期间计17.5个月的应付物业服务费共计4325.80元(247.19元/月×17.5个月),经原告催讨,被告一直未付。另查明,原告与金域华府业主委员会于2016年6月28日签订《关于象山金域华府退出相关费用的移交协议》,其中约定原告退出对金域华府小区的物业管理,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随即终止,截至日即2016年1月15日前未收的物业费将继续由原告收取,业主委员会有义务协助催讨。2020年时候,被告将上述房屋转卖。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退出相关费用的移交协议书、缴费催款短信,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被告陈荣存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1月15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325.80元,以及违约金1297.74元,合计5623.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陈荣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姜海波 二○二一年五月七日 代书记员吴普贤
判决日期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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