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俞爱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浙0225民初134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07
法院:象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俞爱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俞爱武下落不明,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浙0225民初13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并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等。2021年5月25日,原告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银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张晶莹
二O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施内尔
判决日期
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