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诸暨市暨阳街道东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浙0681执7861号
判决日期:2021-09-07
法院: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81民初518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诸暨市暨阳街道东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诸暨市暨阳街道东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诸暨市暨阳街道东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未全部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诸暨市暨阳街道东三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4716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执行员刘介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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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周超
判决日期
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