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宝信商贸有限公司与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柳州鱼峰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新3122执86号
判决日期:2021-09-07
法院:疏勒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喀什宝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勒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喀什宝信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明: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轮候冻结了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房产;我院依法追加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柳州鱼峰分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沿海分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法裁定扣划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柳州鱼峰分公司、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沿海分公司案款合计272500元。当前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此种情况,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2015)勒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标的720053元,已执行标的272500元,未结标的447553元。
申请执行人喀什宝信商贸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安外尔·图尔荪
代理审判员阿不都卡哈尔·衣马木
代理审判员罗双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武冬雪
判决日期
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