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始丰物资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浙0502执保108号
判决日期:2021-09-07
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02民初715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62的存款人民币948751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执行员沈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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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刘佳辉
判决日期
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