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达富士电梯有限公司、绍兴县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浙0503执1921号
判决日期:2021-09-07
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503民初26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绍兴县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绍兴县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绍兴县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绍兴县中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53×××09的存款人民币128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执行员江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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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天东
判决日期
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