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大自然钢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468号
判决日期:2021-09-07
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鹿东商初字第0076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自然钢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大自然钢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自然钢业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大自然钢业集团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76的存款人民币410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执行员夏益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林任春
判决日期
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