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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150万元
法定代表人:贾琦飞
联系方式:0701-6431287
注册时间:1993-03-17
公司地址:江西省贵溪市罗河镇太阳村核工业二六五大队内
简介:
市政公用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园林绿化;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管道工程;养护工程;劳务分包;桥梁工程;环保工程;环保工程技术开发;矿山工程;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与安装;测绘服务;地质勘察;环境评估;景观园林工程;山体造林;古建筑工程;土地整治;河湖整治;土地规划;工程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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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世泽(广州)律师事务所、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106民初3065号         判决日期:2021-09-07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市世泽(广州)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开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市世泽(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世泽律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被告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千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开置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世泽律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内蒙古扎赉特多兰湖公园、森林公园、道路工程一期升级改造工程PPP项目法律服务费157200元(庭后变更为150000元)、差旅费17198元(庭后变更为15184元);2.被告承担逾期支付法律服务费的违约金,以15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1月23日起按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35%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7年,扎赉特旗人民政府、扎赉特旗华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特投资”)、被告华开置业、深圳市麦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签署《合作协议》,约定由被告华开置业(或其指定主体)与华特投资共同组建项目公司,具体负责内蒙古扎赉特多兰湖公园、森林公园、道路工程一期升级改造工程PPP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的实施。2017年5月,经深圳市麦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介绍,原告作为法律服务机构正式介入涉案项目。2017年7月28日,招标人扎赉特旗园林管理处、招标代理机构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告志诚公司发出涉案项目中标通知书。应被告要求,原告指派员工分别于2017年8月1日、2017年8月29日前往扎赉特现场协助被告与政府方进行谈判以确定涉案项目的合作协议条款,并于2017年8月29日定稿。2017年8月30日,被告与扎赉特旗园林管理处正式签署《扎赉特旗多兰湖公园、森林公园、道路工程一期升级改造工程PPP项目合作协议》(以下简称“《PPP项目合作协议》”)。根据被告指示,原告着手起草被告志诚公司与华特投资共同设立项目公司的合资合同及公司章程,并于2017年9月23日向被告发出相关文本,被告志诚公司与华特投资于2017年10月16日按照原告出具的协议版本签署《扎赉特旗赣核志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资合同》及《扎赉特旗赣核志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17年10月20日,扎赉特旗赣核志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扎赉特旗赣公司”)在扎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被告为将法律服务费用列入涉案项目的建设成本,提出由届时组建的项目公司(即扎赉特旗赣公司)与原告签署法律服务协议并付款,原告为配合被告工作,遂同意被告要求。2017年12月27日,原告与被告沟通,确认了涉案《扎赉特旗赣PPP项目专项法律服务协议》的相关内容。后原告根据被告要求对涉案项目进行了多次修改及沟通,截至2018年5月6日,原告已基本完成PPP合同的起草工作,但因扎赉特旗赣公司尚未与原告签署法律服务协议,故原告尚未向被告发出PPP合同。2018年9月,被告华开置业告知原告涉案项目因各方原因已无法实质推进,涉案项目至此暂时搁置。截至原告起诉之日,原告与被告多次沟通法律服务费用事宜,但被告均未给予明确答复。原告于2019年7月10日分别向两被告发出《关于支付内蒙古扎赉特旗西山森林公园扩建工程PPP项目及音德尔镇城市道路建设工程PPP项目法律服务费用的催促函》。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署法律服务协议,但双方已对法律服务协议内容达成一致,且原告已事实上向被告提供了涉案项目所需的法律服务,被告亦接受原告的法律服务,原被告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按约支付法律服务费。综上,原告要求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法律服务费、差旅费及相应逾期违约金。 被告志诚公司答辩称:一、被告志诚公司不是涉案《法律服务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二、原告从未就涉案《法律服务协议》条款内容与被告志诚公司进行过协商,被告志诚公司自始至终亦未认可《法律服务协议》中的法律服务范围、团队、期间、费用等条款内容。理由如下:1.《法律服务协议》相关条款内容是被告华开置业的刘英杰与原告的张钰协商的,甚至《法律服务协议》的邮件及文本均没有发送给被告志诚公司;2.被告志诚公司自始至终未认可《法律服务协议》的条款内容,亦未同意向原告支付法律服务费。三、原告系深圳市麦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依据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华特投资、被告华开置业、深圳市麦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涉案项目签署的《合作协议》,深圳市麦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合作协议》的一方当事人,需承担、享有相应职责;被告志诚公司只是涉案项目的施工单位,被告华开置业、深圳市麦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告从未与被告志诚公司谈及、协商过涉案项目应由被告志诚公司支付法律服务费。四、即使涉案《法律服务协议》业已生效,原告也存在违反法律规定和违约之处。1.原告指派的法律服务团队人员包括合伙人靳林明、陈婧,主办律师苏玲琼,初级律师及律师助理梁娜、林珊、张钰、操铭、张源晋等,原告的律师服务团队中的初级律师及律师助理中,张钰、梁娜、操铭均不具有律师身份,而且只有张钰就涉案法律服务与被告工作人员联系、沟通、答复过,整个涉案法律服务应系张钰独自完成;2.张钰发送涉案《法律服务协议》邮件时,原告的律师团队中,张钰、梁娜、操铭均不具有律师身份;3.《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律师服务收费规定,均未规定律师助理的收费标准,原告按每小时2000元计算律师助理的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张钰是2018年2月26日取得律师执业证,原告将张钰的所有工作时间均按每小时2200时计算也没有合同依据。五、即使被告志诚公司应向原告支付涉案法律服务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能得到全部支持。 被告华开置业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志诚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成立于1993年3月17日,曾用名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总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变更为现名。 扎赉特旗人民政府、华特投资(甲方)、华开置业(乙方)、深圳市麦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丙方)共同签署《合作协议》,载明: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政府计划在2017年内开展扎赉特旗森林公园和多兰湖公园新、扩建及市区内12条道路的新建、改造提升项目,该项目的总投资额约6.75亿元,项目的磋商、建设、运营将以PPP模式为主。合作模式为: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作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共同出资组建PPP项目公司,并授权项目公司全权负责该项目的投资、施工管理及运营管理;甲方、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及其他资金方共同设立PPP项目公司;其中甲方出资2000万元,占项目公司40%股权,乙方与其他资金方设立PPP基金,乙方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1500万元,其他资金方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1500万元,PPP基金占项目公司60%股权,丙方作为PPP基金的管理人。协议还明确了工程费用编制执行原则、合同体系、三方职责与工作安排等内容。 之后,招标人扎赉特旗园林管理处、招标代理机构法正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向志诚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通知:扎赉特旗园林管理处的扎赉特旗多兰湖公司、森林公司、道路工程一期升级改造工程PPP项目,于2017年7月26日开标后,已完成评标工作和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该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工作,现确定志诚公司为中标人。 世泽律所主张在志诚公司中标后,其针对该项目向华开置业、志诚公司提供了法律服务并发生了相应的差旅费,故华开置业、志诚公司应支付相应的法律服务费及差旅费。世泽律所针对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现场磋商的照片,世泽律所参与了涉案项目的磋商谈判。2.张钰于2017年8月29日向wen×××@163.com、944×××@qq.com、105×××@sina.com发送的《扎赉特PPP项目_合作协议_20170829-V1》,邮件抬头为“马总、苏总、刘总”并注明调整了合作协议的内容及需关注的地方,拟证实世泽律所已起草并发关了相应的合作协议。3.扎赉特旗园林管理处(甲方)与志诚公司(乙方)于2017年8月30日签订的《扎赉特旗多兰湖公园、森林公园、道路工程一期升级改造工程PPP项目合作协议》(其中约定甲方通过竞争性磋商程序选定乙方为牵头方组成的联合体作为本项目社会投资人,乙方将与政府出资代表(华特投资)共同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成立后,甲方与项目公司签署本项目PPP合同,甲方将授予项目公司独家的建设运维权,由项目公司具体负责本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与移交工作。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乙方与华特投资签署合资合同与项目公司章程,并完成项目公司的注册登记等内容),拟证实志诚公司按世泽律所提供的版本签订了合作协议。4.张钰于2017年9月23日向wen×××@163.com、944×××@qq.com、105×××@qq.com发送的《扎赉特PPP项目公司章程及合资合同》,拟证实世泽律所起草并发送涉案项目公司的章程及合资合同。5.志诚公司与华特投资于2017年10月签订的《合资合同》以及《扎赉特旗赣核志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拟证实志诚公司使用了世泽律所提供的版本。6.张钰于2017年12月27日向华开置业刘总(105×××@qq.com)、麦盛资本马总(wen×××@163.com)、麦盛资本苏总(944×××@qq.com)发送的《扎赉特项目_专项法律协议_20171227》,拟证实双方已沟通确认法律服务费用标准,世泽律所也已邮寄了纸质版本的协议。7.张钰与华开置业刘英杰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双方多次就“内蒙古自治区安盟扎赉特旗”相关文件内容进行讨论及修改;在2018年3月26日刘英杰称“张律,我刚刚在平台库上查了一下,已经可以看到全部项目了,法律服务协议盖章的事情我已叮嘱项目公司启动了”;在2018年6月28日刘英杰称“项目公司公章在志诚手里,搞定资金是华开的义务,所以在华开没履行完义务前,志诚暂不同意用项目公司对外盖章”)以及张钰发给刘总、苏总、麦总的数份电子邮件,拟证实世泽律所应华开置业的要求协助完成涉案项目实施方案的修改工作、双方多次沟通法律服务协议的签署工作并应华开置业的要求前往涉案项目所地在出差。8.张钰于2018年5月6日向苏玲琼律师的邮箱发送的《扎赉特PPP项目_PPP合同_20180506》。9.张钰向王建新138××××7699的手机发送的短信、向吴发福发送的微信、张钰与王建新以及吴发福的通话录音,拟证实世泽律所多次要求支付法律服务费。10.世泽律所于2019年7月10日向志诚公司、华开置业的工商登记地址邮寄《扎赉特项目法律服务费用的催促函》及签收凭证。11.“扎赉特旗项目联系群”的微信群聊天记录,吴发福(华开置业的股东)、王建新(志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友洪(华开置业的法定代表人)、刘英杰(华开置业的项目经理)、徐列彬(志诚公司的员工)、马文芳(深圳市麦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等均为该群成员,拟证实志诚公司、华开置业负责涉案项目的推进,华开置业为主导方。12.张钰与徐列彬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实世泽律所确为案涉项目提供了法律咨询服务。 经质证,志诚公司对证据1无异议,确认世泽律所的张钰有参与磋商;对证据2、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相应的电子邮件发给了华开置业的刘总、深圳市麦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马总和苏总,并未发给志诚公司;对证据3、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确认该合同文本是否与世泽律所提供的一致;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志诚公司并未收到该邮件和纸质版本的协议,也从未与世泽律所确认过法律服务费用的标准;对证据7有异议,认为系张钰与华开置业的刘英杰之间记录,与志诚公司无关;对证据8有异议,认为志诚公司并未收到该邮件;对证据9、证据10、证据11、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实志诚公司同意支付法律服务费。世泽律所确认由于整个工作体系是由华开置业负责与政府方、融资方进行沟通,因此在法律服务过程中也主要与华开置业对接,所以合作协议、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以及法律服务协议等均只是向华开置业发送,但志诚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社会投资人参与了项目,志诚公司也接受了世泽律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因此志诚公司应与华开置业承担连带责任。 世泽律所提供的证据6中的《扎赉特旗PPP项目专项法律协议》(甲方为扎赉特旗赣公司、乙方为世泽律所),载明:乙方为案涉项目各个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其中第1条约定法律服务范围,包括:1.1PPP前期工作阶段(a)收集项目相关资料,了解本项目的相关背景;(b)协助本项目社会投资人审查本项目的实施方案等前期政府文件,并提出合理建议;(c)接受有关本项目的法律咨询;1.2PPP交易文件签署阶段(a)起草、审阅、修改本项目交易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协议、PPP合同、合资合同、公司章程;(b)应甲方要求,乙方为本项目提供不超过2次前往项目现场谈判、参与相关会议等的法律服务;(c)协助甲方与实施机构签署PPP合同等交易文件。第2条约定法律服务团队为合伙人靳林明、陈婧主办律师,苏玲琼初级律师及律师助理梁娜、林珊、张钰、操铭、张源晋等。第4条约定法律服务费用,4.1条约定世泽律所列明各律师级别每小时的标准率:合伙人3000元、主办律师2400元、律师2200元、律师助理2000元等;4.2条约定对于该协议项下的法律服务,乙方合计固定收取法律服务费用40万元,收费原则:(a)就协议第1.1款约定的法律服务事项,乙方固定收取5万元;(b)就协议第1.2款约定的法律服务事项,乙方固定收取10万元,支付安排如下:(i)本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项法律服务费的50%,即5万元;(ii)甲方与实施机构签署PPP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项法律服务费的50%,即5万元;(c)就协议第1.3款约定的法律服务事项,乙方固定收取5万元;(d)就协议第1.4款约定的法律服务事项,乙方固定收取10万元。除法律服务费外,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开支的查档费(如有)、查询费、交通费、差旅费(差旅费仅指到广东省以外的差旅费)等杂项费用,由甲方实报实销。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服务费,或者无故终止本协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服务费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上述协议扎赉特旗赣公司并未签名盖章。 世泽律所主张《专项法律协议》虽然没有生效,但基于诚信原则,要求按照该协议约定计算法律服务费;协议第4.2条(b)项(ii)款涉及的PPP合同签署工作由于志诚公司、华开置业的原因终止,世泽律所也完成了第1.1条、第1.2条的服务内容(法律服务期限为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5月6日,工作时间为26小时),故应按该协议的约定费用支付第4.2条(a)(b)项的费用合计15万元;而且张钰因前往项目现场产生差旅费15184元(包括3次往返机票15130元及哈尔滨餐饮费54元)。对此,世泽律所提交了PPP合同起草阶段工作时间明细表以及相应的票据。志诚公司对工作时间明细表有异议,认为系世泽律所自行制作,不能证实其主张;志诚公司对机票费用无异议,但认为餐费不属于差旅费。志诚公司确认世泽律所提供了相应的合资合同、公司章程以及法律服务,世泽律所的张钰到项目现场参与磋商3次,但认为世泽律所在2018年4月中旬后不再提供服务,磋商时时张钰还不是律师。 世泽律所主张自华开置业收到纸质版《专项法律协议》之日(即2018年1月8日)起的合理期限(10个工作日,即2018年1月23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并提交了顺丰快递单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志诚公司认为世泽律所并未向该司发送纸质版的协议,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另查明:扎赉特旗赣公司成立于2017年10月20日,股东为志诚公司、华特投资,于2019年11月5日注销
判决结果
一、被告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开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北京市世泽(广州)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服务费用125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市世泽(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4016元,由原告北京市世泽(广州)律师事务所负担1216元,被告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华开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郭越 人民陪审员曾嘉琳 人民陪审员赵少卿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郑苗璇
判决日期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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