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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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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8049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717-6713514
注册时间:1996-10-10
公司地址:湖北省宜昌市夜明珠路35号
简介:
按国家核准的资质等级范围承接水利水电、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各类别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业务,土石方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环保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公路工程设计业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机械制造及加工;金属结构制造与安装;工程机械修理;船舶修造;建材产品、机电产品(不含汽车)制造、销售;房屋租赁;工程质量检测。(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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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新军与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湘0681民初392号         判决日期:2021-09-07         法院: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新军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葛洲坝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黄新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合计人民币5199273元,判令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承担从2017年12月开始至判决生效为止的利息。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向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2月26日,湖南湘军同仁司法鉴定所出具湘军咨字(2018)第954号《关于黄新军施工队与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常岳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就岳望高速汨罗江特大桥1至2号预制梁场工程合同纠纷案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书出具后,湖南湘军同仁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8月20日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出具了补充鉴定,因该案已经进入了二审,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原告就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5199273元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原鉴定书中遗漏的保险等是建设工程价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原告发给农民工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涉案保险,依法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5199273元,并且承担从2017年12月开始至判决之日生效为止的利息。 被告葛洲坝公司辩称:一、原告的诉请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依法应当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47条规定了判断重复起诉的标准。屈原管理区法院对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均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判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亦对此作出了处理。原审法院已委托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作出后,各诉讼当事人并未提出不同的意见或者否定该鉴定意见,故该鉴定意见是合法有效的,且被法院完整采纳。该鉴定意见中体现了间接费用,并在间接费用中已列出规费一项,但并未在鉴定结论中列出规费的标准与金额,说明该规费本身并没有得到鉴定机构的认可,在被答辩人也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情况,完全可以确认被答辩人已认可鉴定机构的意见,在人民法院对被答辩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处理后,再次对答辩人提出“五险一金”的诉讼请求,明显属于重复起诉的情形,应该驳回起诉。二、原告诉请答辩人支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虽然诉请主张“五险一金”,但原告并未向职能部门缴纳“五险一金”,没有提交缴纳的相关证据
判决结果
驳回黄新军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0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何旭光 人民陪审员杨寒丰 人民陪审员彭德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姚钟平月
判决日期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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