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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赵亚琴
联系方式:0857-8309962
注册时间:2002-03-05
公司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城东新区东升路边联邦金座第11层全层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企业财产损失保险;家庭财产损失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能源保险;信用保险;一般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除外);短期健康保险;意外伤害险;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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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公司、祝志坤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黔0502民初12133号         判决日期:2021-09-07         法院: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公司与被告祝志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苟洪波、达州市通州区广达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分公司、杨先兵、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中心支公司、牛华东、陈怀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覃雪广、柳州县盛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川L×××××号车的赔偿款及施救费20956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连带承担。 事实及理由:黄利群(511126197701054960)作为投保人为川L×××××号车在原告处购买了车辆损失险390700元和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为:2015年2月25日至2016年2月24日。2015年12月11日,杨先兵驾驶渝C×××××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毕节往泸州方向行驶,16时11分许,途经夏蓉高速上行线1746公里加200米处时,在紧急避让行人李申林时,该车左后轮外包围处与李申林发生碰撞发生第一起交通事故,造成行人李申林受伤。16时13分许,一辆货车(未知号牌)在驾临现场时被跟随其后的由驾驶人牛华东驾驶的川E×××××号小型驾车追尾碰撞(该货车在事故发生后驾离现场)发生第二起交通事故,造成川E×××××号小型驾车前部受损。16时14分许,由驾驶人苟洪波驾驶的川S33111号牵引车(牵引川S×××××号车)驶入现场,在采取紧急措施过程中,川S33111号牵引车左侧电瓶出和左后尾灯出分别碰撞之前发生事故后停驶的渝C×××××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前部和车右后轮外包围处,川S×××××车左侧边板绳绞盘处碰挂川E×××××号小型轿车右后尾部,川S33111号牵引车车前部碰撞公路右侧边坡,发生第三起交通事故,造成渝C×××××号车,川E×××××号车右后角及川S33111号牵引车(牵引川S×××××号车)车头和左侧车身受损。驾驶人杨先兵驾驶渝C×××××号车,驾驶人牛华东驾驶川E×××××号车,驾驶人苟洪波驾驶川S33111号牵引车(牵引川S×××××号车)发生交通事故后,16时15分许,由驾驶人赵建华驾驶的川L×××××号轿车驶入现场采取紧急措施刚停下,跟随其后的由驾驶人祝志坤驾驶的贵A×××××号货车便驶入现场车头左前角碰撞之前停驶的川S号牵引车(牵引川S×××××车号)的川S×××××车右后角并继续挂擦该车右侧车身后,贵A×××××号货车车前部随即碰撞之前刚紧急停驶的川L×××××号轿车尾部并将川L×××××号推至川S号牵引车和川S×××××连接处车底盘下发生的第四起交通事故,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贵A×××××号车乘人金春菊在送往医院途中抢救无效死亡,川S号牵引车(牵引川S×××××号车)的挂车右后角及车右侧车,川L×××××号车,贵A×××××号车车头受损。16时17分许,由驾驶人覃雪广驾驶的桂B×××××中性特殊结构货车驶入现场,该车车头左前角部碰撞之前发生事故后停驶的贵A×××××号车车尾右后角,发生第五起交通事故,造成贵A×××××号车右后角部及桂B×××××号车头左侧受损。本交通事故被交警部门作出黔公交认字[2015]第00024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贵A×××××号车的驾驶人祝志坤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川S号牵引车(牵引川03×××××号车)驾驶人苟洪波、渝C×××××号车驾驶人杨先兵、川E×××××号车驾驶人牛华东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川L×××××号驾驶人赵建华及乘车人毛建刚、贵A×××××号车乘车人金春菊无责任。黔公交认字[2015]第1211617号事故认定桂B×××××号车驾驶人覃雪广对祝志坤而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贵A×××××号车的实际所有人为祝志坤(登记车主和投保人付修云系祝志坤母亲,已故),贵A×××××号车分别在人保贵阳分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20万元。川S号牵引车(牵引川S×××××号车)挂靠在达州市货运服务公司运营,该车在人保达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元。渝C×××××号车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元。川E×××××号车的登记车主为陈怀义,陈怀义雇佣杨先兵驾驶川E×××××号车,该车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50万元。覃雪广挂靠柳州运输公司经营桂B×××××号车,该车在华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100万元。川L×××××号车被太平洋保险公司定为全损,即除残值外的总损失为209569元,残值是由太平洋保险公司拍卖后支付给黄利群。赵建华、黄利群多次要求侵权主体赔偿未果后,通过保险合同关系向原告索赔,原告与黄利群签订了相关赔偿协议,黄利群并向原告出具了“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和机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原告于2018年1月30日向黄利群支付了川L×××××号车车损款等共计209569元。 原告认为,川L×××××号车的驾驶人赵建华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所以,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川L×××××号车施救费、车辆损失费应由涉案的责任主体承担,但是,案涉责任主体未积极履行赔付义务,因而导致黄利群根据财产保险合同之法律关系向原告索赔,原告依法于2018年1月30日向黄利群赔付了川L×××××号车的赔偿款及施救费共计209569元,从支付款项生效时,原告已取得了追偿之权利。因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之规定,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各被告连带支付原告209569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2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肖滨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胡晨
判决日期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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