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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靳慧泉
联系方式:0571-88739012
注册时间:1984-12-30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248号华鸿大厦
简介:
一般项目:电工器材制造;电工仪器仪表制造;五金产品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照明器具制造;半导体照明器件制造;塑料制品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工器材销售;电工仪器仪表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物联网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照明器具销售;半导体照明器件销售;电线、电缆经营;塑料制品销售;充电桩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五金产品研发;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线、电缆制造;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鹤亭街899号17幢6层、7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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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易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255号         判决日期:2021-09-07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青岛易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雁公司)以及原审被告武汉方盒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盒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的(2021)浙01知民初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易来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淘宝公司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而非平台内经营者,仅为被诉侵权产品的交易提供场所,并非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者;鸿雁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淘宝公司与原审其它被告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淘宝公司的行为亦不构成帮助侵权,淘宝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不应以其所在地确定管辖。(二)本案不属于合同纠纷,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二十五条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三)本案属于重复起诉,应裁定驳回起诉。 鸿雁公司未作答辩。 方盒子公司未作陈述。 淘宝公司未作陈述。 京东公司未作陈述。 鸿雁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鸿雁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易来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侵犯鸿雁公司涉案专利产品的行为;2.易来公司、方盒子公司、淘宝公司、京东公司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侵犯鸿雁公司涉案专利产品的行为;3.易来公司销毁所有侵权产品和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并消除影响;4.易来公司、方盒子公司、京东公司共同赔偿鸿雁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5.易来公司、方盒子公司、京东公司共同承担鸿雁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含律师费、公证费等)5万元;6.易来公司、方盒子公司、京东公司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鸿雁公司系名称为“一种吸顶灯的电力安装件及吸顶灯”、专利号为ZL20152113XXXX.X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法律状态有效。鸿雁公司经调查发现,易来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并在京东公司经营的电商平台上开设名为“Yeelight照明官方旗舰店”的店铺中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同时,方盒子公司在淘宝公司经营的电商平台上开设名为“Yeelight企业店”、京东公司在其自身经营平台开设“Yeelight京东自营旗舰店”店铺,许诺销售、销售由易来公司制造的侵权产品。鸿雁公司分别于2020年12月11日以及2020年12月30日购买了“Yeelight旗舰店”“Yeelight京东自营旗舰店”销售的涉案产品,并对购买行为及过程进行了公证。经比对,易来公司制造、并与方盒子公司、淘宝公司、京东公司共同许诺销售、销售的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已构成侵权。 易来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重复起诉;本案不应以网络购物地(收货地)确定管辖法院;淘宝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淘宝公司既不是生产者,也不是销售者,不应以其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本案应以涉案产品制造地或者销售者所在地确定管辖。根据被诉侵权行为和在案证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诉侵权行为有管辖权。综上,请求驳回鸿雁公司的起诉或将本案移送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鸿雁公司认为原审各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并提供(2021)浙杭临证内字第458号公证书等初步证据证明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网上名为“Yeelight企业店”的店铺展示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鸿雁公司要求原审各被告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且对其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故应认定淘宝公司与本案被诉侵权事实具有形式上的可争辩性,为本案之适格被告,其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之一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是否构成重复诉讼以及淘宝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有待实体审理。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青岛易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青岛易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查明:鸿雁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2021)浙杭临证内字第458号公证书,该份公证书记载了鸿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淘宝公司运营的淘宝网上购买了“Yeelight企业店”店铺的涉案侵权产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袁晓贞 审判员李锋 审判员马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曼娜 书记员尹明琦
判决日期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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