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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琴
个体工商户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张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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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2021-03-15
公司地址:张家口市蔚县南留庄镇西人烟寨村26号
简介:
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冀GP3686)(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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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美琴、王月娥等黄继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浙0624执2761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07         法院:新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美琴与被执行人王月娥、黄继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624民初20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美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月娥、黄继江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美琴执行款1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07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月娥、黄继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月娥、黄继江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月娥、黄继江名下无不动产、银行存款(两被执行人有退休金,本院每年扣划分配)、车辆和有价证券。截至2021年8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月娥、黄继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王月娥、黄继江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月娥、黄继江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网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美琴,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王月娥、黄继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624执276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执行员杨鹏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杰
判决日期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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