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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宝名置业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冠昌
联系方式:63335008
注册时间:2004-08-17
公司地址:文昌市文城镇清澜开发区白金路白金海岸一号楼
简介:
房产经营与开发、物业管理(筹建)、室内外装饰、酒店经营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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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巍与海南宝名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判决书
案号:(2016)琼9005民初230号         判决日期:2021-09-07         法院: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某与被告海南宝名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云平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的委托代理人伍应涛,被告海南宝名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天翔、侯国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黄某诉称:2013年2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白金海岸二期认购协议书》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文昌市清澜开发区某湾某道房屋,原告在签订协议时向被告支付定金300000.00元,并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法在约定时间内签署的,被告应全额无息退还原告所交付定金。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2月2日向被告支付了定金300000.00元,后因多种原因,双方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5年3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自2015年5月起每月退还原告购房款5万元整至2015年10月31日前全部退还完毕。现承诺书约定的退款期限早已届满,但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却未向原告退还分文。 原告认为,被告无故拒不按照《承诺书》的承诺向原告履行退款义务的行为属严重违约行为,被告除应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全部款项外,还须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3000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本金300000.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5年11月30日的利息约为68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海南宝名置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张被告收取原告的300000.00元予以认可,对于利息的问题,被告认为承诺书没有约定利息,即便要计算利息也应当分期支付。请法院公正裁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2月2日签订《白金海岸二期认购协议书》(以下简称认购书),约定原告认购被告开发建设的某室,单价13871.97元/平方米,优惠后总价款1480000.00元,原告在签订认购书时支付定金300000.00,余款1180000.00元须于2013年2月5日前付清;同时约定交付首期房款(含定金300000.00元)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在签订认购书当天交付定金300000.00元,后因双方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3年4月23日向被告申请退房,要求被告退还交付的300000.00元定金。2015年3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退还300000.00元,并按以下计划退款:1、2015年5月31日之前,退款50000.00元整;2、2015年6月30日之前,退款50000.00元整;3、2015年7月31日之前,退款50000.00元整;4、2015年8月31日之前,退款50000.00元整;5、2015年9月30日之前,退款50000.00元整;6、2015年10月31日之前,退款50000.00元整。被告给原告出具承诺书后,至今没有退款
判决结果
一、被告海南宝名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某支付3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止); 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51元,由海南被告宝名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黄某预交的受理费295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云平山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廖恋
判决日期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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