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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霞
个体工商户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黄海霞
联系方式:027-82948580
注册时间:2021-06-29
公司地址:城港村五组
简介:
家用纺织品生产、加工服务,家用纺织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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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黄海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粤0106民初14095号         判决日期:2021-09-07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诉被告黄海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素霞、谢小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查明事实 一、借款合同签订时间及名称:2018年12月19日,《个人借款合同》(彩虹如意贷)。 二、借款合同当事人:借款人:被告黄海霞,贷款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下称“河北银行”)。 三、贷款金额及期限:贷款金额90000元,期限36个月。 四、贷款利率及逾期罚息利率:固定利率,年利率0.0665(即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 五、还款方式:按月等额本息还款。 六、保单签订时间及保单名称:2018年12月19日,《中国大地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投保人被告黄海霞,被保险人河北银行)。 七、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保险金额107010元,每月保险费1314元。 八、保险单违约条款: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贷款达到80天(不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上述全部款项的,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理赔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 九、合同履行情况:被告借款后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原告经河北银行索赔申请于2020年5月9日理赔了60791.45元,河北银行出具《权益转让书》予以证明。本案中,原告提供系统中“还款计划”的截屏,证明理赔剩余金额60791.45元、逾期保费4766.66元。 十、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款60791.45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保费4766.66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代偿款60791.45为基数,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十一、被告答辩情况: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裁判理由与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黄海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理赔款60791.45元、保险费4766.66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理赔款60791.45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0元,由被告黄海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冯谦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马曼婷 书记员陈咏仪
判决日期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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