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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超华
联系方式:020-38761367
注册时间:1999-08-11
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中山大道105号华景新城华门阁二楼
简介:
物业管理;酒店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房地产咨询及中介服务;经营工程安装维修(限于所管理物业)及会所经营管理业务;停车场经营管理(限于所管理物业);室内装饰、装修;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建筑工程后期装饰、装修和清理;建筑物清洁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绿化管理、养护、病虫防治服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中餐服务;小吃服务;快餐服务;餐饮配送服务;零售:预包装食品,粮油,酒,保健食品;供暖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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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欧阳志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191民初19596号         判决日期:2021-09-07         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景公司”)诉被告欧阳志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米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阳志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康景公司诉称:2017年8月30日,被告因购买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山语街4号1802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与原告签订一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其中约定:原告提供房屋共用部分的维护和管理、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秩序和车辆停放、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共六个方面的服务;被告自向开发商收楼之日起,依时交纳物业服务费;违反协议,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0.1%的违约金。被告在上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上签名确认。同日,被告签署了包括《收楼表格》在内的收楼资料,确认签收涉案房屋。但自2018年5月起,被告未按期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至2019年10月止共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10191.6元。原告多次催缴,被告均拒不交纳。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之约定,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管理费10191.6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根据协议约定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总额1‰的标准收取,从发生之日起计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943.90元),共计12135.5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欧阳志华无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于1999年8月11日成立,经营期限为1999年8月11日至2049年8月10日,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酒店管理、房地产资讯及中介服务、经营工程安装维修(限于所管理物业)及会所经营管理业务、停车场经营管理(限于所管理物业),资质等级为壹级。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山语街4号1802房是被告名下的房产,被告于2017年5月10日办理了不动产登记手续,该房产建筑面积为288.87平方米。 2011年8月1日,原告(乙方)与广州紫云山庄房地产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甲方将湖山花园委托给乙方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物业座落位置为广州市增××××区源章大道路,委托管理期限为2011年8月1日至湖山花园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依法选聘新的物业公司进场之日。本物业的物业服务费,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元的标准(不含公共水电费的分摊),由乙方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应交而未交物业服务费的1%交纳滞纳金。 2017年8月30日,被告(乙方)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收楼手续,并与原告(甲方)签订《湖山国际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前期服务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本物业名称:湖山国际花园;乙方所购房屋坐落位置山语轩4栋,房屋单位为1802房,类型为住宅,建筑面积288.87平方米,乙方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从《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所购房屋之日起计;住宅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最终以房产证建筑面积核算)每月每平方米1.96元(不含公摊)收取,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房产证未记载建筑面积或未办理房产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或本协议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交纳违约金。同日,被告接收涉案房屋并填写了《湖山国际花园收楼表清单》。 原告在庭审中表示被告拖欠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依据合同约定涉案房屋的每月管理费为566.2元,本案主张的是上述期间的管理费,合计为10191.60元(566.2元×18个月)。同时,原告表示因管理费是本月交纳当月的管理费,故欠费的次月1日开始每日按应缴总额1‰的标准计算涉案的违约金。 另查明:涉案房产所在小区至今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 又查明: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故本院依法向被告发出应诉公告,现公告期限届满仍未见被告与本院联系
判决结果
一、被告欧阳志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5月至2019年10月的物业管理费10191.4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以每月欠付的物业管理费566.19元为本金,自次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欧阳志华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违约金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违约金标准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每月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分期计算,以本金为限); 二、驳回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元,由被告欧阳志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陈国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陈家园 书记员杜瑞婷
判决日期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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