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平湖工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士华、曹建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案号:(2021)浙0482执恢449号
判决日期:2021-09-07
法院:平湖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浙江平湖工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梅士华、曹建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3561.53元及利息,执行费为403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梅士华、曹建琴自动履行全部付款义务。至此,本院(2021)浙0482执627号案及(2021)浙0482执恢449号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判决日期
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