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浣志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浙0683执848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9-07
法院:嵊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浣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83民初5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浣志杰返还申请执行人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货款510714.94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8834.6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浣志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浣志杰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委托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对其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委托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浣志杰居住地调查其下落及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号、×××号、×××号、×××的汽车四辆,被执行人浣志杰名下有车牌号为×××的汽车一辆,以上车辆本院已登记查封,并发送限期交付车辆通知书,但至今未能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处置。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浣志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6月1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浣志杰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工商变更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浣志杰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媒体曝光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浣志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683执8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王玉江
二○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刘薇
判决日期
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