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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49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新国
联系方式:025-83301003
注册时间:1995-09-18
公司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心田湾
简介:
研发、生产通信电缆、电力电缆、特种导线、电气装备用电缆、新能源汽车线缆、电缆附件及新能源汽车用线束、连接器、充电桩、充电枪、配电柜等配件与设备;研发、设计、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系统及充电站运营管理与服务;风能、太阳能发电的投资运营及相关技术服务;电力能源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和经营;建筑智能化工程;销售公司自产产品,从事与本公司生产产品同类商品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工程招标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电工器材制造;电工器材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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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浣志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浙0683执848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9-07         法院:嵊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浣志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683民初5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浣志杰返还申请执行人江苏亨通电力电缆有限公司货款510714.94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8834.6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浣志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浣志杰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委托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对其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委托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浣志杰居住地调查其下落及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等。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号、×××号、×××号、×××的汽车四辆,被执行人浣志杰名下有车牌号为×××的汽车一辆,以上车辆本院已登记查封,并发送限期交付车辆通知书,但至今未能实际扣押,暂时无法处置。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浣志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6月1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鉴于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浣志杰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工商变更的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浣志杰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媒体曝光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中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浣志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683执8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王玉江 二○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刘薇
判决日期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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