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建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鲁03执624号
判决日期:2021-09-07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湛江仲裁委员会(2020)湛仲字第Z000003371号裁决,向被执行人李建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建筑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建筑至今未履行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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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建筑在银行、信用社及其它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若银行存款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李建筑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姜修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张璟
判决日期
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