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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静宁成纪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025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
联系方式:0933-2522818
注册时间:2008-09-18
公司地址: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城关镇西街4#商住楼1层5-8号及2层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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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凉市静宁成纪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某3等刘某、李某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甘0826民初2139号         判决日期:2021-09-07         法院:静宁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平凉市静宁成纪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宁成纪村镇银行)与被告李某3、刘某、李某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静宁成纪村镇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靳某及被告李某3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李某4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静宁成纪村镇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某3、刘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0元,利息1910541.91元,共计3210541.91元(2021年6月15日以后利息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2.判令李某4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29日,原告与李某3签订《个人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李某3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3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年利率10.455%,如借款人逾期还款,罚息按该贷款利率基础加收50%计算,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刘某作为李某3妻子为该笔借款向原告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李某4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期满后,李某3未能如约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 李某3辩称,原告所述借款情况属实,现无能力偿还。 刘某、李某4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静宁成纪村镇银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个人借款申请书、个人担保申请书、担保承诺书、还款承诺书、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个人贷款保证合同、借款借据、信贷业务出账通知、支付利息清单、贷款催收通知、贷款余额明细等证据,李某3未提交证据。经质证,李某3对静宁成纪村镇银行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刘某、李某4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经审查,静宁成纪村镇银行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29日,静宁成纪村镇银行分别与李某3、李某4签订《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个人贷款保证合同》,李某3向静宁成纪村镇银行借款1300000元,约定借款年利率为10.455%,李某3在贷款期限内,每月利息结清的前提下,根据个人经济实力归还借款本金,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逾期还款在约定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罚息。刘某作为李某3妻子为上述借款向静宁成纪村镇银行出具了共同还款承诺书,自愿作为连带共同债务人为上述借款(含贷款本金、利息、逾期罚息等)承担连带共同还款责任。李某4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贷款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静宁成纪村镇银行如约向李某3发放了贷款。李某3共计偿还静宁成纪村镇银行借款利息78931.28元,截止2021年6月15日,李某3欠静宁成纪村镇银行本金1300000元,利息1910541.91元,共计3210541.91元。静宁成纪村镇银行在上述借款到期后多次向各被告进行了催收
判决结果
一、李某3、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平凉市静宁成纪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00000元,利息1910541.91元,共计3210541.91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6月15日),2021年6月15日以后的利息以本金1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45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李某4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某4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李某3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84元,减半收取16242元,由李某3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程鹤鹤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韩生
判决日期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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