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金常威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浙0402执32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07
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常威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02民特134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合计200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本案执行费2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数量极少,不具有执行价值,本院已对其账户依法采取冻结措施;另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网络资金117元,已支付执行费;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1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1年2月10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1年7月15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402执3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余锦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朱益清
判决日期
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