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少华与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京0108民初22331号
判决日期:2021-09-07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少华与被告尤永怀、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少华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尤永怀、中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黄少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尤永怀立即向黄少华返还借款本金19978100元;2、尤永怀向黄少华支付超出借款期限的逾期期间尚未支付的利息(以197781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中赢公司与尤永怀共同承担向黄少华支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连带责任;4、尤永怀与中赢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财产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自2008年8月2日至2017年12月1日,黄少华分别以不同金额不同方式持续向尤永怀提供借款用于其公司资金周转,尤永怀于2017年12月1日向黄少华出具借据,确认该期间总计借款金额为21000000元。其中,黄少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尤永怀实际出借金额为19978100元。按照借据的约定,尤永怀应就其借款本金在借期(2017年12月1日-2018年12月30日,计13个月)内按月息1.5%向黄少华支付利息,逾期期间支付双倍利息,即按月息3%向黄少华支付利息。根据法律对利息保护上限的规定,黄少华仅主张按月息2%支付逾期利息。黄少华已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交纳了财产保全费用,此财产保全费用依法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故黄少华诉至法院。
尤永怀、中赢公司未作答辩。
黄少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1日,尤永怀出具借据,载明:本人尤永怀(身份证号:×××)今向先生/女士(身份证号:)借款人民币大写:计贰仟壹佰万元整,小写¥21000000元整。借款用途:用于公司资金周转。借款日期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止。借款利息为月息1.5%(月息百分之一点五),付息日期为每月30日。支付账户名称:,账号:。如不能按时支付足额利息及借款额,借款人及担保方愿意承担支付利息及本金的双倍违约金。中赢公司在签字处担保方位置盖章。
对于上述借款的形成,黄少华称系此前尤永怀持续向黄少华发生的借款,双方在借据中对借款进行了对账确认尚欠的借款本金。
1、出具借条前的资金流转。
黄少华主张以下出借款及还款均为本案借据包含的资金往来。根据黄少华提交的银行流水,本院对以下资金流转情况予以确认。
(1)出借款。
汇出日期
汇出户名
汇出金额(元)
汇入户名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日
黄少华
10000
尤永怀
2009年4月24日
黄少华
40000
尤永怀
2009年7月31日
黄少华
100000
尤永怀
2009年9月3日
黄少华
100000
尤永怀
2009年9月4日
黄少华
100000
尤永怀
2009年10月19日
黄少华
80000
尤永怀
2010年2月23日
黄少华
39500
尤永怀
2010年2月26日
黄少华
95500
尤永怀
2010年3月8日
黄少华
600000
尤永怀
2010年7月7日
黄少华
500000
尤永怀
2010年8月18日
黄少华
500000
尤永怀
2011年1月5日
黄少华
288200
尤永怀
2011年1月24日
黄少华
494900
尤永怀
2011年1月28日
黄少华
440000
尤永怀
2011年4月6日
黄少华
180000
尤永怀
2011年5月13日
黄少华
200000
尤永怀
2011年6月9日
黄少华
200000
尤永怀
2011年9月24日
黄少华
580000
尤永怀
2011年10月12日
黄少华
700000
尤永怀
2011年10月17日
黄少华
110000
尤永怀
2011年10月31日
黄少华
230000
尤永怀
2011年10月31日
黄少华
500000
尤永怀
2011年11月5日
黄少华
36000
尤永怀
2011年11月28日
黄少华
600000
北京润宅装饰有限公司
2011年12月7日
黄少华
900000
尤永怀
2011年12月29日
黄少华
300000
润德成
2012年1月10日
黄少华
5000
尤永怀
2012年1月27日
黄少华
30000
尤永怀
2012年4月14日
黄少华
72000
尤永怀
2012年11月29日
黄少华
700000
北京润德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1月8日
黄少华
600000
尤永怀
2013年5月14日
黄少华
300000
尤永怀
2013年5月28日
黄少华
1200000
尤永怀
2013年6月27日
黄少华
82000
尤永怀
2013年7月12日
黄少华
700000
尤永怀
2013年7月28日
黄少华
100000
尤永怀
2013年8月22日
黄少华
260000
尤永怀
2013年10月15日
黄少华
1000000
尤永怀
2013年11月3日
黄少华
15000
尤永怀
2014年1月6日
黄少华
200000
尤永怀
2014年4月27日
黄少华
80000
尤永怀
2014年5月1日
黄少华
600000
尤永怀
2014年9月3日
黄少华
100000
尤永怀
2014年12月18日
黄少华
700000
尤永怀
2015年1月26日
黄少华
500000
尤永怀
2015年5月10日
黄少华
300000
尤永怀
2015年8月17日
黄少华
100000
尤永怀
2015年8月25日
黄少华
300000
尤永怀
2015年10月13日
黄少华
300000
尤永怀
2015年10月27日
黄少华
200000
尤永怀
2015年12月4日
黄少华
150000
尤永怀
2015年12月23日
黄少华
200000
尤永怀
2016年7月1日
黄少华
1400000
尤永怀
2016年11月7日
黄少华
150000
尤永怀
2016年11月8日
黄少华
500000
尤永怀
2017年1月4日
黄少华
700000
尤永怀
2017年5月9日
黄少华
1000000
尤永怀
2017年7月17日
黄少华
10000
尤永怀
2017年8月2日
黄少华
200000
尤永怀
2017年10月5日
黄少华
100000
尤永怀
汇出款总计
20778100
(2)还款。
汇出日期
汇入户名
汇入金额(元)
汇出户名
2011年10月9日
黄少华
600000
尤永怀
2015年10月10日
黄少华
200000
尤永怀
收款总计
800000
黄少华称,双方在2017年12月1日出具借据之前仅存在本案借贷关系,双方对上述资金往来进行对账后确认了借据记载的尚欠本金。以上银行流水体现的出借款与还款之间的差额为1997.81万元。
2、出具借据后的资金流转。
黄少华主张出具借据后,其对尤永怀还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因没有包含在借据中,其在本案中不予主张。故对于2017年12月1日出具借据之后黄少华对尤永怀的汇款,本院不在本案中查明亦不作处理。
出具借据后,尤永怀对黄少华发生以下还款。根据黄少华提交的银行流水,黄少华自认均为对本案借款的还款。本院对下列汇款情况予以确认。
汇出日期
汇入户名
汇入金额(元)
汇出户名
2018年1月5日
黄少华
3750
尤永怀
2018年1月9日
黄少华
45750
尤永怀
2018年1月11日
黄少华
3000
尤永怀
2018年1月30日
黄少华
258000
尤永怀
2018年2月5日
黄少华
3750
尤永怀
2018年2月11日
黄少华
48750
尤永怀
2018年2月28日
黄少华
258000
尤永怀
2018年3月5日
黄少华
3750
尤永怀
2018年3月9日
黄少华
45750
尤永怀
2018年3月11日
黄少华
3000
尤永怀
2018年3月30日
黄少华
258000
尤永怀
2018年4月5日
黄少华
3750
尤永怀
2018年4月10日
黄少华
48750
尤永怀
2018年4月30日
黄少华
258000
尤永怀
2018年5月5日
黄少华
3750
尤永怀
2018年5月10日
黄少华
48750
尤永怀
2018年5月30日
黄少华
299775
尤永怀
2018年6月30日
黄少华
315000
尤永怀
2018年7月30日
黄少华
315000
尤永怀
2018年8月30日
黄少华
330000
尤永怀
2018年9月30日
黄少华
200000
尤永怀
2018年10月31日
黄少华
348650
尤永怀
2018年11月30日
黄少华
100000
尤永怀
2018年12月13日
黄少华
3000
尤永怀
2018年12月30日
黄少华
626922
尤永怀
2019年1月14日
黄少华
3000
尤永怀
2019年1月30日
黄少华
330000
尤永怀
2019年1月30日
黄少华
31500
尤永怀
2019年3月1日
黄少华
361500
尤永怀
2019年3月31日
黄少华
330000
尤永怀
2019年3月31日
黄少华
31500
尤永怀
2019年4月30日
黄少华
361500
尤永怀
2019年5月31日
黄少华
361500
尤永怀
2019年7月5日
黄少华
361500
尤永怀
2019年7月14日
黄少华
203000
尤永怀
2019年7月31日
黄少华
100000
尤永怀
2019年8月17日
黄少华
200000
尤永怀
2019年9月28日
黄少华
200000
尤永怀
2019年10月31日
黄少华
150000
尤永怀
2019年11月6日
黄少华
50000
尤永怀
2019年11月30日
黄少华
200000
尤永怀
2020年1月2日
黄少华
100000
尤永怀
2020年3月17日
黄少华
10000
尤永怀
收款总计
7217847
2020年9月7日,尤永怀向黄少华发微信:“现在我真的很难,老韩杨路的房子我都压出去了也还不上,信我就给我时间挣了钱就会马上还,现在真没有钱,几个月工资都没发了”,黄少华回复:“知道了。”2020年12月8日,尤永怀向黄少华发送一个名为“黄少华与尤永怀申请与前财产…书(1)”的文档,并发送“?”,黄少华回复:“我也是没办法,唯一的住房卖了也堵不住窟窿,我弟还要起诉我,从你那儿又得不到任何能给人信心的信息。”
另查,中赢公司有包括尤永怀在内的两名自然人股东,尤永怀持股90%,同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黄少华表示公司出具担保时未查看公司章程或相关决议,因为考虑到尤永怀是中赢公司控股股东,且本案借款用于公司经营,中赢公司财产与尤永怀财产混同,故中赢公司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尤永怀、中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判决结果
一、尤永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黄少华偿还借款本金19978100元;
二、尤永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黄少华支付借款利息(截至二O二O年三月十七日的利息为2493299元,以借款本金19978100元为基数,按照24%年利率标准,自二O二O年三月十八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尤永怀所负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中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向黄少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尤永怀追偿;
五、驳回黄少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尤永怀、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669元、保全费5000元(黄少华已预交),由尤永怀、中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宋玉洁
二O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胡英骏
判决日期
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