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太湖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浙0522执1546号
判决日期:2021-09-07
法院: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长商初字第0115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宁波兴业银行的38×××54的存款人民币28940130.9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执行员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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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黄斌
判决日期
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