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徐芹芳、徐小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6)苏0722执2367号
判决日期:2021-09-07
法院: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东海县人民法院(2011)东商初字第15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徐芹芳、徐小云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芹芳、徐小云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执行长刘根尚
执行员王鹏
执行员单迎霞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周珍
判决日期
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