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政府大唐街道办事处、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等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浙06执525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07
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绍兴仲裁委员会(2019)绍仲(诸)字第0053号裁决书,于2021年07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诸暨市人民政府大唐街道办事处与被执行人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503160.36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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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新房东方有限公司、天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陈哲宇
审判员王文龙
审判员俞金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金烨
判决日期
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