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占细河等占翠芳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浙0203执206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07
法院: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占细河、占翠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03民初64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占细河、占翠芳返还申请执行人信用卡透支本金及利息232064.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占细河、占翠芳拒不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罚款等措施。
本院已将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
综上,被执行人占细河、占翠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执行员何正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项莹莹
判决日期
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