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号:(2021)鲁09民辖终135号
判决日期:2021-09-07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珠海市蓝海之略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科室)、珠海市蓝海之略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医疗)因与被上诉人肥城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肥城二院)、原审第三人孙晓娟、李国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2021)鲁0983民初31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蓝海科室、蓝海医疗上诉称,本案案由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被上诉人的诉求是要求上诉人向其支付《融资租赁合同》(与山东东海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租赁物买卖合同》(与深圳前海卓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项下的融资租赁租金,上诉人蓝海医疗也是涉案合同的相对方之一。肥城二院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纠纷是否处理,并不影响其向蓝海医疗主张权利时相关管辖条款的适用。既然被上诉人主张的权利与上述涉案合同有关,就理应按照相关合同约定选择管辖机构。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争议管辖机构为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租赁物买卖合同》约定的争议管辖机构则为深圳仲裁委员会,上述两份合同并未约定一致的管辖机构。在没有约定一致管辖机构的情况下,视为约定不明或无约定,应按照民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即按照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两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珠海市香洲区,因此,本案应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
肥城二院、孙晓娟、李国利均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裴晓东
审判员王华
审判员唐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宋潇
书记员张志伟
判决日期
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