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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天骄航空动力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靖
联系方式:15178961977
注册时间:2015-10-22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
简介:
航空器(发动机)的生产、销售、维修(依法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研发、设计、维修保障、展示销售航空发动机,对航空发动机进行检测;制造民用航空发动机零配件(非关键部件);生产、加工、销售通用机械设备、农业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五金产品、模具、燃气轮机及零部件、轴承、普通机械设备、非标准设备、环保设备、金属锻铸件、金属制品、燃烧器具;金属及非金属表面处理;工艺设备及非标准设备设计、制造及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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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天骄航空动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渝0112民初6345号         判决日期:2021-09-07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天骄航空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经本院裁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中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君、仇金,天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远露、张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中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骄公司立即向中科公司支付工程款18068488.61元;2.判令天骄公司立即向中科公司支付利息(以18068488.61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中科公司有权就天骄航空动力产业基地(A地块第二批项目)B302理化测试中心建设工程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的价款中,在尚欠工程款本金范围内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天骄公司承担。诉讼中,中科公司将其上述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天骄公司立即向中科公司支付工程款21268488.61元;2.判令天骄公司立即向中科公司支付利息(以21268488.61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0日,中科公司与天骄公司签订《天骄航空动力产业基地施工合同》,约定由中科公司承包建设天骄航空动力产业基地(A地块第二批项目)B302理化测试中心工程,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中科公司施工后,因天骄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工程停工。2018年8月6日,中科公司与天骄公司办理了项目工程进度总价结算,结算总价21268488.61元。但天骄公司从未向中科公司付款,中科公司多次催收未果。中科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反诉原告)天骄公司辩称,1.双方并未对案涉工程进度进行相应审查并结算,案涉工程尚未满足合同约定的结算要求,不符合结算条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需具备相应的前提条件,如提供工程量报告、进度款付款申请单,已完工工程量报告等资料,但中科公司并未向天骄公司提供上述任何资料,故不符合结算条件,且案涉工程在原告中标及签订施工合同后,原告将该工程非法转包、分包导致该工程目前仍处于停工状态;2.中科公司提交的天骄航空动力产业基地(A地块第二批项目)B302理化测试中心工程进度总价表中并无天骄公司盖章,不能认为天骄公司已认可该证据内容;3.原告提交的施工清单内容明显存在虚假,清单内容与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存在巨大差异。综上,双方未就案涉工程进行结算,中科公司提交的资料也不符合正常进度款支付条件,请求驳回中科公司的诉请。 被告(反诉原告)天骄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中科公司因违法转包向天骄公司支付违约金2460588.98元;2.判令中科公司因未按时移交工程向天骄公司支付违约金2460588.98元;3.判令中科公司因工期延误向天骄公司支付违约金492117.8元;4.判令中科公司因违反《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3.1条向天骄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0元;5.判令中科公司因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应向天骄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元;6.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天骄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10日,中科公司与天骄公司签订了《天骄航空动力产业基地施工合同》,约定由中科公司承包建设天骄航空动力产业基地(A地块第二批项目)B302理化测试中心工程,签约合同价为49211779.68元,并约定中科公司须在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土建工程施工内容,在2018年12月30日前完成装修工程施工内容,中科公司项目经理为“周友剑”等。合同签订后,中科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将本案所涉工程违法转包,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导致该工程管理极其混乱,并最终导致该项目停工。目前,该项目仍处于停工状态。中科公司的上述行为给天骄公司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失。天骄公司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出反诉。 原告(反诉被告)中科公司针对反诉辩称:1.中科公司不存在违法转包的事实。中科公司虽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书,但该协议并未生效。该协议约定,本协议在各方签字盖章并在乙方将风险抵押金1000万支付甲方账户后生效。因协议乙方高小路并未将风险抵押金支付中科公司,故该协议未生效。高小路也没有实际参与该工程施工,是中科公司履行了案涉施工合同;2.天骄公司诉请中科公司支付未按时移交工程违约及工期延误违约金不成立。案涉项目的停工是因天骄公司未取得案涉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目前该证仍未办理下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也没有办理,工程施工无法继续进行,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因天骄公司自身违约及违法行为导致的;3.天骄公司依据案涉施工合同3.1条要求中科公司支付10万元违约金无依据。中科公司没有违约,不应支付违约金;4.天骄公司诉请中科公司支付因更换管理人员所致违约金20万元不成立。中科公司没有违法转包事实,中科公司因该项目已经与下游供应商签订了系列供货合同并委派了其项目经理及施工人员参与施工,高小路未参与工程施工。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中科公司举示的《天骄航空动力产业基地(A地块第二批项目)B302理化测试中心工程进度总价》表系原件,天骄公司虽不认可其真实性,但未举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予以采信;天骄公司举示的《天骄航空动力产业基地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作框架协议书》虽系复印件,但中科公司认可签署了该协议书,予以采信;天骄公司举示的协商记录是原件,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予以采信;天骄公司举示的录像视频,虽未经公证,但视频内容清晰完整,无证据证明该视频内容被篡改及其取证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予以采信;天骄公司举示的《移交协议》虽是复印件,但与协商记录、《天骄航空动力产业基地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作框架协议书》相印证,且根据天骄公司举示的视频,高小路的父亲高传华也认可该协议是其儿子高小路与冯越签订,予以采信;对天骄公司举示的《天骄项目中科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名册》,本院将在“本院认为”部分结合案件其他事实和证据予以认定;对天骄公司举示的照片,天骄公司未提供相关原始载体予以核对,真实性无法确认,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案件事实:2018年3月10日,中科公司与天骄公司签订《天骄航空动力产业基地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主要约定:天骄公司将位于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兴工业园的“天骄航空动力产业基地(A地块第二批项目)B302号理化测试中心”工程发包给中科公司承包。工程承包范围为“天骄航空动力产业基地(A地块第二批项目)B302号理化测试中心”施工图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工期总日历天数30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承包方在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土建工程施工内容,在2018年12月30日前完成装修工程施工内容,在此期间,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则工期顺延。签约合同价为49211779.68元。承包人项目经理为周友剑。专用合同条款第2.2条约定,发包人代表为黄杰。第3.1约定,因承包人拖欠劳务工人工资,导致劳务工人集体上告、上访、闹事(如拦马路),围攻先或围攻发包人办公室,影响公共交通秩序,干扰政府正常办公及扰乱社会秩序等不良行为发生,承包人除承担通用条款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需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承担1万元/次的违约金。3.2.3条约定,承包人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若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则更换前需取得发包人许可,且还需承担1万元/人˙次的违约金,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则承担10万元/人˙次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应支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第7.5.1条约定,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须发包人确认的书面文字材料为准),工期可顺延,费用不索赔。第7.5.2条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总工期延误五天以内处违约金1万元整,五天以上每增加一天处违约金0.5万元人民币。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为:最高不超过工程价款的1%,承包人逾期违约金已达到合同价款的1%而未竣工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7.5.3条约定,施工期间出现窝工、赶工和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调整问题,费用均不得索赔。第12.3.2条约定,计量周期为按月计量,第12.3.3条约定,承包人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报送当月已完工工程量报表,发包人对合同范围内合格工程计量。工程的中间计量,仅作为进度款支付的参考依据,不作为结算依据。第12.4.1条约定:进度款支付方式:(1)安全文明施工费根据现场施工情况,双方协商支付,其余规定按《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文之合格标准执行。(2)措施费、规费计算方式:承包人当月实际完成的合格工作量乘以相应综合单价所得价款占分部分项工程价款总和的比例,以本合同价中的措施费、规费为基数,同比例计算。在发包人支付工程款项之前,承包人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承包人必须开具同等数额11%税率的正规建筑业增值税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在工程结算审定后10日内,承包人必须开具全额发票给承包人后,发包人才支付结算尾款。第12.4.2条约定,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一式肆份。第13.2.5条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逾期违约金10000元/天,合计限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第14条约定了竣工结算。其中第14.1条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结算总价=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业增值税税率11%)加减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正式竣工结算报告、竣工结算书、竣工资料等有效的全部结算资料后,若双方无异议,发包人应在3个月内办理完竣工结算审核。已付工程款实行多退少补。竣工结算应在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人提供工程结算资料,发包人在60天内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出具审核报告。若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竣工结算,承包人应承担监理单位及发包人等为等待审核(查)竣工结算所耗费的资源;超过3个月不报送竣工结算资料的,发包人将会同监理单位、中介跟踪审计单位根据以下有效资料共同核定工程结算价,报审计单位审查:(1)签订的施工合同;(2)施工图;(3)在发包人处存档的已经完善了各种审批手续的设计变更及经济签证资料。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的竣工付款金额等。中标人必须按上述规定编制工程结算,编制工程结算必须仔细认真,并一次性提供全部的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必须经发包方负责人、发包方现场代表、监理、设计、施工方签字盖章)。最终竣工结算以发包人审定为准。第16.2.1条第(6)项约定了承包人违约的情形之一:未经发包人许可,承包人擅自将所承包的工程分包、转包。第16.2.2条第(6)项约定:承包人有第16.2.1条第(6)条违约情形的,承包人有违规分包行为的,承包人应承担合同金额5%且不少于10万元的违约金。 2018年3月16日,以中科公司为甲方,高小路为乙方,高传华为担保人,冯越为丙方,各方共同签订《天骄航空动力产业基地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作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书),约定:由天骄公司作为建设业主方的天骄航空动力产业基地B302理化测试中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工程),甲方已中标本工程项目。在本工程未中标前,甲方根据业主方的要求已在2017年7月进场施工,初步测算已完成的本工程的工程产值约900万元。甲方决定将本工程交由乙方内部承包、投资,甲方指派乙方按甲方要求组建项目团队负责管理本工程项目。由乙方内部承包本工程项目,所有涉及本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工期等均由甲方派遣丙方到本工程项目代表甲方履行项目管理职能。项目施工管理团队由乙方按甲方要求组建,乙方完成项目团队组建后报甲方审批确认后执行。乙方作为本工程施工承包责任人,对本工程施工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全面履行甲方与业主方签订的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等一切经济法律文件的合同义务。甲方按本项目实际造价的3%向乙方投资的本工程项目按月进度产值收取品牌使用费。乙方内部承包含甲方已完成部分的工程产值。甲方承接的建筑工程以乙方作为本项目投资收益主体,乙方对投资的本项目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担风险。本框架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委派项目经理一名(由丙方作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财务人员一名、库管人员一名、印章管理人员进入项目部,费用由乙方承担。项目其余人员全部由乙方招聘或委派,项目所有人员由丙方按甲方公司制度、办理进行管理。本协议在各方签字盖章并在乙方将风险抵押金1000万元支付到甲方指定账户后生效。该协议尾部,甲方处加盖有中科公司印章,乙方处有高小路签名、捺印,担保人处有高传华签名、捺印,丙方处有冯越签名、捺印。庭审中,中科公司陈述,高小路是案涉项目下面的劳动班组,但不是其公司员工。高小路签订框架协议书以对外收取保证金,高小路签订框架协议书后,因未按约支付1000万元风险抵押金,故该协议未生效,高小路也没有参与案涉工程施工。 2018年4月3日,高小路(甲方)与冯越签订《移交协议》,约定:甲方前期投入的重庆天骄航空动力产业基地项目,包括:1、重庆天骄航空动力有限公司临时办公设施;2、山西多源电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临时办公设施;3、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骄航空动力产业基地临时办公设施及工人临时住宿区,4、天骄航空动力产业基地B302理化测试中心基础工程及3#楼首层工程等工作内容,总产值约1000万元。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移交协议:1、甲方同意前期的总投入资金为250万元,且乙方同意从中科公司账户上一次性退还给甲方,甲方不再拥有本项目的承包权,相应权责按天骄航空动力产业基地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作框架协议执行。2、甲方收到退还的250万元之后,无条件的将上述全部已完成工作内容移交给乙方,相应的财务数据以中科公司财务数据为准,相应的现场各种人、材、机的数据以现场盘点为准,相应债权由乙方享受,相应债务由乙方承担。3、本项目的移交工作完成后,乙方享有本项目框架协议下内部承包的一切权利、责任及义务。4、乙方聘用甲方为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工资12000元/月由乙方以劳务工资的名义支付给甲方,甲方仅在相关验收时出场,平时不在现场坐班。 天骄公司举示的视频显示,高传华向天骄公司工作人员提供了《移交协议》及《框架协议书》复印件,高传华在与该公司工作人员对话时表示其系高小路的父亲,《移交协议》确系高小路签订,同时,高小路已向中科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风险抵押金,冯越是中科公司工作人员,最开始是招标方项目经理,由高传华向冯越支付工资,后来高传华将冯越更换了。 又查明,2019年7月15日,高小路与罗中健、李兴富、陈远华、李清波等人共同签署《天骄建设中心组织协调中科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协商记录》(以下简称协商记录),载明负责参与中科公司B302工程的罗中健等泥工班组,就高小路拖欠工程款项一事进行了磋商,中科公司陈牧、高小路参与,双方达成如下共识:一、高小路承诺2019年7月25日前委托中科公司代付拖欠款项的百分之五十。二、所有班组在收到款项后复工建设。三、项目土建部分完工,甲方确认工程量后,15天内,高小路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项。四、如高小路未按时支付款项,中科、天骄有责任督促,并从工程款项中依法扣除。直接支付该工程款。该协商记录尾部,“班组”处有罗中健、李兴富、陈远华、李清波等人签名,“中科公司”处有高小路等签名,“天骄公司”处有张启国签名。 还查明,2017年9月5日至2018年1月23日期间,中科公司分别与其各供应商签订《建设工程预拌砼供应合同》、《钢材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定点采购合同》等,向各供应商购买案涉工程施工所需的预拌砼、钢材、模板等。 2019年1月14日,形成《天骄航空动力产业基地(A地块第二批项目)B302理化测试中心工程进度总价》表(以下简称工程进度总价表)一份,载明发包人为天骄公司,承包人为中科公司,进度总价为21268488.61元。该表“发包人”处加盖有印章2枚,均显示为“重庆天骄航空动力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其中一枚印章处有相关人员签名,落款日期为2018年12月28日,同时,该2枚印章盖章处还载有手写内容“本资料仅做为解决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材料,不做为结算依据”并有张启国签名,落款日期为2019年1月14日。该表“进度总价”处载有手写内容“北京华联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天骄航空动力产业基地项目监理部”并有相关人员签名。该手写内容处还加盖有“北京华联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天骄航空动力产业基地监理项目部”印章。该表“承包人”处加盖有中科公司印章。庭审中,被告陈述,该表仅加盖了天骄公司工程建设指挥部印章,未加盖天骄公司印章,天骄公司未授权任何人或部门对该工程进行结算。 庭审中,中科公司与天骄公司共同确认天骄公司未向中科公司支付过工程款,案涉工程目前处于停工状态。中科公司陈述,停工的原因是天骄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案涉工程地块政府已重新进行了规划,且天骄公司未按约支付进度款,故不同意复工。天骄公司陈述,目前案涉工程确实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正在办理。停工通知是2019年10月下达的,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不影响工程施工,工程停工原因是中科公司内部混乱,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的。案涉工程需要复工要求中科公司复工。 2021年4月15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向中科公司发出《通知》,载明:中科公司,根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1执663号《拟处置公告》,将对重庆天骄航空动力有限公司位于两江新区龙兴组团T9-1/01号宗地,T分区T9-1/01(部分一)号宗地予以评估、拍卖,以清偿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债务。请贵公司做为其他相关权利人接到本通知后,于2021年4月20日前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申请对上述标的物的附着物主张应有权利。庭审中,中科公司与天骄公司共同确认前述《通知》中所指土地系案涉工程土地。天骄公司陈述,案涉工程系用于中乌航空发动机合作项目,现该合作项目已中止了,有关部门正在与乌克兰协商,但停工是合作项目中止前。 庭审中,天骄公司陈述,其主张的中科公司因违反《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3.1条需支付违约金,是指该施工合同约定的,因承包人拖欠劳务工人工资,导致劳务工人集体上告、上访、闹事(如拦马路),围攻先或围攻发包人办公室,影响公共交通秩序,干扰政府正常办公及扰乱社会秩序等不良行为发生,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其主张的未按时移交工程违约金是指中科公司在工程完工后因各种原因未向其移交工程,依约需支付违约金
判决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天骄航空动力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268488.61元及利息(以21268488.61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前述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原告(反诉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天骄航空动力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转包违约金1063424.43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天骄航空动力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73164.5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78164.5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天骄航空动力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896.5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重庆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820元,被告(反诉原告)重庆天骄航空动力有限公司负担21076.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雷春岚 人民陪审员吴晓春 人民陪审员江显君 二○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彭洪亮
判决日期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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