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恒兴宇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鲁1728执保330号
判决日期:2021-09-07
法院:东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菏泽恒兴宇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诚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明分公司、张秀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1年7月5日作出的(2021)鲁1728民初2420号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41856元.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保全完毕。对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8执保3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曹金奎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张雪丽
判决日期
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