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吴东奇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号:(2021)皖08民辖终53号
判决日期:2021-09-07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江苏东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东奇、杨老五、原审被告王娟、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6民初38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江苏东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王娟与吴东奇、杨老五,上诉人与本案原告无任何书面合同,也无直接的法律行为,非书面合同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原审依据此条裁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二、一审法院作出裁定是直接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且与实际不符,违反了管辖权异议审理程序。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纠正一审错误,正确适用法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叶武
审判员金京
审判员陈世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周健
书记员柳丽君
判决日期
202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