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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21399万元
法定代表人:郝刚
联系方式:0351-4088024
注册时间:1985-12-25
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269号
简介:
建筑施工、建设工程:可承担各种类型工业、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建筑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以上项目及房地产、资源等投资开发;房地产开发;铁路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材料与设备采购;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以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为准,有效期至2023年3月8日);拆除工程;商品混凝土、混凝土构件;预应力工程;建筑装饰装修;技术开发与服务、勘测设计与咨询;承包工程:对外承包工程,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承包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物业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铁路运营管理与服务;供应、代运、货位经租;机械设备经营租赁;机械制造、修理;食品经营:餐饮;住宿;道路货物运输(仅限分支机构用);仓储 (不含危化品、食品);研发和技术服务;铁路运输:铁路货物运输、装卸;铁路运输业务(安全管理、调度指挥、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货运组织,机车车辆、线桥隧涵、牵引供电、通信信号、信息系统的运用以及维修养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其他铁路运输辅助活动;特种设备:锅炉安装;检验检测:建设工程及材料检验检测;园林绿化工程;消防工程;环保工程;安防工程;水环境治理;建筑智能化工程;智慧交通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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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东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吴东奇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号:(2021)皖08民辖终53号         判决日期:2021-09-07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江苏东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东奇、杨老五、原审被告王娟、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21)皖0826民初38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江苏东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王娟与吴东奇、杨老五,上诉人与本案原告无任何书面合同,也无直接的法律行为,非书面合同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原审依据此条裁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二、一审法院作出裁定是直接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且与实际不符,违反了管辖权异议审理程序。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纠正一审错误,正确适用法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叶武 审判员金京 审判员陈世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周健 书记员柳丽君
判决日期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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