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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1891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明坤
联系方式:0371-69995006
注册时间:2008-12-19
公司地址:新密市西大街西段203号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从事借记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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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德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豫0183民初3310号         判决日期:2021-09-06         法院:新密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密农商银行)与被告孔德霞、余德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新密农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云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孔德霞、余德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新密农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孔德霞、余德海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为7105.78元(算至2021年4月12日),本息共计207105.78元,延期还款利息及罚息按约定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18日,被告孔德霞、余德海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是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授信合同,合同期限为2020年7月18日至2023年7月18日。依据双方签订的《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2020年7月18日,被告孔德霞通过河南农信个人手机银行APP申请发放该笔200000元贷款,该笔借款实际期限为2020年7月18日至2021年7月18日。借款期间,被告不能按时归还利息,违反合同义务,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孔德霞、余德海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举证、陈述,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20年7月18日,被告孔德霞、余德海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个人借款合同》一份,载明:贷款额度、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详见合同附件;借款人孔德霞作为乙方未按期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费用,贷款人新密农商银行作为甲方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如乙方违约,甲方因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全费、诉讼费等)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合同附件《关于最高额个人借款细节的约定表》载明:借款人孔德霞最高贷款本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用于购建筑材料,贷款额度使用期限为36个月,自2020年7月18日起至2023年7月18日止,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按合同签订日前一日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加757个基点确定,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不定期还本,付息日为每月21日,贷款到期日利随本清;借款人配偶余德海在借款人配偶确认处签字捺印,知晓合同内容,对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不持任何异议,并愿意与借款人依据本合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同日,原告将200000元贷款发放至孔德霞账户,该笔借款期限为2020年7月18日至2021年7月18日,执行利率为年利率11.42%,逾期利率为年利率17.13%
判决结果
被告孔德霞、余德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7105.7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12日),以后利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计2203元、保全费1570元,由被告孔德霞、余德海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冯俊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唐永艳
判决日期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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