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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1891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明坤
联系方式:0371-69995006
注册时间:2008-12-19
公司地址:新密市西大街西段203号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从事借记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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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文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豫0183民初4808号         判决日期:2021-09-06         法院:新密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密农商银行)与被告蔡文帅、靳雅鑫、王小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密农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云鹏、被告蔡文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靳雅鑫、王小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蔡文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1129.51元,利息为5024.82元(算至2021年6月5日),本息共计86154.33元,延期还款利息及罚息按约定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2、判令被告靳雅鑫、王小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31日,被告蔡文帅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是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授信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7月31日至2024年7月31日。依据双方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被告蔡文帅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借据,请求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借款金额为100000元,该笔借款实际期限为2019年7月31日至2024年7月31日。被告靳雅鑫、王小妞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自愿为被告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间,被告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金与利息,已经严重违反合同义务,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蔡文帅答辩称,对原告的起诉没有异议。 被告靳雅鑫、王小妞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举证、陈述、质证,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19年7月31日,被告蔡文帅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借款金额: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60个月,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实际借款起始日期以贷款实际发放日为准,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月利率为8.55‰,按月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20日,逾期贷款罚息按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等额本息还款每期还款日为21日……由靳雅鑫、王小妞提供的保证担保,合同编号100003103563……第十条违约责任及发生危及贷款人债权情形的补救措施……二、借款人违约情形(一)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或者任何法定义务……三、贷款人救济措施出现本条第二款约定的任一情形,贷款人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一)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二)停止依据本合同和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向借款人发放借款,部分或全部取消借款人未提取款项;(三)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同日,被告靳雅鑫、王小妞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一份:“……为确保蔡文帅与债权人在2019年7月31日签订的编号为00525010119075729119的借款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本合同项下被担保主债权为根据主合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授信;债务履行期为2019年7月31日至2024年7月31日。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2019年6月15日,原告新密农商银行将100000元汇入被告蔡文帅账户,该笔借款的借款期限为2019年7月31日至2024年7月31日。截至2021年6月5日,被告蔡文帅共欠原告新密农商银行借款本金81129.51元、利罚息5024.82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蔡文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新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1129.51元、利罚息5024.82元(算至2021年6月5日),之后利息及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靳雅鑫、王小妞对被告蔡文帅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77元,由被告蔡文帅、靳雅鑫、王小妞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冯俊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唐永艳
判决日期
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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